铁路营业线施工配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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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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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京沪高铁维管公司营业线施工配合管理办法(试行)(编号)编制:审核:审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施工配合管理,确保管内营业线各项施工配合工作的安全、有序、可控,确保供电设备运行安全,最大限度减少施工配合工作量,根据《关于印发〈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铁办[2008]190号)、《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令第29号)、《接触网安全工作规程》(铁运[2007]69号)和电气化区段施工等各项安全生产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辖京沪高速铁路段管内牵引供电专业与其它专业间(

2、工务、电务)施工配合作业。第三条各维管段应根据本办法和所属铁路局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制定本单位施工配合管理办法,报公司生产技术部核备后施行。第二章各级机构职责第一节公司第四条公司成立施工配合领导小组,加强对施工配合的管理。第五条公司对所属维管段施工配合进行指导、检查、协调、管理。第二节维管段第六条各维管段全面负责施工配合管理工作。负责施工项目方案的审查、签订施工配合协议,制定施工配合与监控方案,监督检查施工安全监控工作的执行与落实情况,具体落实施工配合工作。业务管理部门设在段安质检查科。第七条对于

3、工期较长、安全监控难度较大的施工,各维管段成立单项施工配合小组,专职负责该项施工配合监控的实施工作。第三节网电工区第八条各网电工区负责施工配合及现场安全监控的具体实施,工长是施工配合现场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九条工区(施工配合小组)职责:在段施工配合小组及安质监察科领导下,按照配合通知单的要求及时申报天窗计划,按时进行现场配合,监控施工安全质量,对于施工单位不按规程施工的及时制止,并向施工单位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见附件4)或《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见附件5),对于不服从管理的要及时上报段安质监察

4、科。第三章配合单位的划分及项目第十条配合单位的划分一、路内施工配合:工务段、电务段、工务机械段等站段。二、工程改造配合:各专业施工单位。三、电化改造配合:电气化专业各施工单位。第十一条施工配合的项目配合原则:不影响牵引供电设备参数和不不影响设备安全运行的的施工尽量不配合,不用停电的项目尽量不配合(有费用时各单位自行确定)。一、在铁路范围外(栏栅外)不影响既有牵引供电设备安全运行的施工,不签订施工配合协议,可以定期派员巡视。二、在铁路范围内(栏栅内)的施工,可能影响既有牵引供电设备安全运行,不需要停电的,可

5、以不签订施工配合协议,不进行配合。确有需要配合时各段自定。不需要配合的项目如下(包括但不限于):1、线路捣固;2、卸轨、换轨;3、卸渣;4、钢轨打磨、涂油;5、超限运输;6、距牵引供电带电设备2米以外的电务作业;7、距牵引供电带电设备2米以外的机车、车辆专业的作业。三、在铁路范围内(栏栅内)的施工,影响既有牵引供电设备,需要停电的,要签订施工配合协议,并派员进行配合。需要配合的项目如下(包括但不限于):1、大机清筛;2、线路、道岔拨移;3、曲线整治影响接触网参数变化:曲线外轨超高调整作业单次或累计超过±7

6、mm,线路维修抬道、拨道作业单次或累计超过±30mm,线路大修清筛细整后轨面标高与既有轨面标高差值超过±30mm;4、上跨电力线、桥、管施工或改造;5、下穿桥、遂等对可能影响牵引供电设备安全运行的施工;6、施工用大型机械距离牵引供电设备不足2米的施工;7、距牵引供电带电设备2米以内的电务、机车、车辆专业的作业。第四章施工配合协议的签订第十二条施工方案审查与现场调查1、段安质监察科在接到施工单位要求施工配合的申请后,对施工方案进行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施工设计批复文件、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施工项目名称、

7、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施工等级(预定)、影响范围、施工方案、验收安排、应急预案及“三图一表”等)、施工相关图纸资料、施工计划等资料。2、对施工组织方案进行预审后,由段安质监察科牵头,在施工单位配合下,有关车间及工区负责人共同对施工现场进行实地勘查,确认施工方案可行、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完备。第十三条签订施工配合协议1、经研究确认施工方案可行后,由段安质监察科起草施工配合协议(见附件1),配合协议须做到安全措施完备,双方责任清晰,施工配合有关费用、安全质量保证金各项条款明确。2、段安质监察科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施工

8、配合协议签订工作,建立施工配合协议管理台帐,将施工地段、施工单位施工时间、运行方式变更等主要内容记录在台帐中,配合协议应按年度进行统一编号。对设备运行方式发生改变的施工配合,协议签订后办理人须在运行方式发生变更前,拟定变更运行方式通知,经段主管领导审批后行文下发,该通知应同时抄报所属路局主管部门。3、未审查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路局批准的施工、未收到财务室的《施工配合费用(安全质量保证金)收取确认单》(见附件8)的施工、未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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