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差别性森林保险体系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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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研究2010年第2期应用研究INSURANCESTUDIESNo.22010构建差别性森林保险体系的思考战立强(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40)[摘要]文中指出林农收入水平低以及财政扶持力度不够是造成森林保险发展严重滞后的重要因素。提出应有重点有选择地使用财政补贴,以不同种类森林的经济效益为依据,制定不同的保费补贴比例,重点向经济效益差的森林倾斜。建议面向经济效益好的森林试设综合灾害险并提供投保加成,时机成熟时再进行大范围推广,以逐步建立完善的森林保险体系。[关键词]森林保险;保险体系;保费补贴;外部性[中图分类号]F840.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

2、4-3306(2010)02-0092-04林业是露天作业的行业,生产经营周期长,容易遭受各种自然灾害的侵袭。森林经营的高风险性使得森林保险成为林业分散和管理风险的重要手段,在林业增强抵御风险能力、改善发展环境、稳定生产以及增加林农收入等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基础保障作用。我国早在1984年就开始了森林保险的试点工作,然而纵观其发展历程,从总体上来看发展缓慢,难以形成规模,至今还没有找到可以在大范围内推广使用的森林保险模式。造成我国森林保险发展严重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林农收入水平低而公共财政的扶持力度不够是造成森林保险有效需求不足的重要因素。森林经营的经济效益低下而生态效益是巨大的,

3、森林具有公共物品的特征,森林保险的受益者是整个社会,公共财政应当在森林保险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这一点已成为学术界的共[1]识,一些学者甚至提出了“政府投保,公司经营”的政策性森林保险模式。本文赞同森林保险应以财政支持为基础的观点,但是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发展中国家来说,简单地依靠财政支出解决森林保险的全部问题是不现实的,应综合考虑公共财政的扶持能力和林农的收入水平,有重点有选择地使用财政补贴,逐步建立完善的森林保险体系。从财政补贴的使用上来看,保费补贴不应采取“一刀切”的方式,而应以不同种类森林的经济效益为依据,制定不同的保费补贴比例,重点向经济效益差的森林倾斜。从构建森林保险体系的过程来看

4、,应克服简单化、一步到位的思想,从普及森林火灾险入手,针对经济效益好的森林设立其它适合的险种,提供投保加成,时机成熟后推广到经济效益差的森林,逐步提高财政补贴的比例,有步骤地推进森林保险体系的建设。一、森林保险工作进展缓慢的原因我国早在1984年就开始了森林保险试点工作,最初几年发展比较顺利,然而到了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森林保险进入了停滞不前的阶段,投保面积减少,规模逐渐萎缩。到本世纪初,全国大多数地区的森林保险已处于停办状态。2003年开始,为配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解决林业分散经营带来的风险和林权抵押贷款难的问题,各地林业部门会同保险公司,再次开始了森林保险途径的摸索。从总体上来说,我

5、国森林保险业的发展严重滞后,远远不能满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开展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我国森林保险之所以发展缓慢,是由于森林保险市场的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严重不足。从需求方面来看,存在着有效需求不足,承保覆盖率小,市场难以形成规模的问题。2008年,全国森林保险承保率只有2.94%,即使是试点工作开展比较好的几个南方省份,森林保险承保率也没有超过10%。从供给方面来看,存在着赔付率高,保险公司经营森林保险的经济效益差,森林保险市场有效供给不足的问题。造成我国森林[作者简介]战立强,博士,东北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92—保险市场有效需求和有效供给不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林农收入普遍偏

6、低,难以承受保费支出。林木的生长周期漫长,即使是一般速生用材林成熟期都在十年以上,因此林业生产具有长期持续投入、一次性产出的特点,在集中采伐获得收入之前,林农的收入水平一般是很低的,连续多年持续投保的保费对于林农来说是一笔相当可观的支出,许多林农因此怀有侥幸心理,希望通过加强自己对森林的管护避免发生灾害,从而省去投保的费用。因此,尽管近年来南方一些省份不断提高省县两级财政对保费的财政补贴比例,同时不断降低保险费率,但是提高森林保险覆盖率的效果并不令人满意。以福建省为例,该省自2006年开始为期三年的森林保险试点工作,试点方案经过2008、2009年两次调整,对散户林农、小型经营者的保费补

7、贴力度逐步提高,由原来财政补贴20%保费,调整到投保面积在100亩以下的,财政补贴40%保费;2009年进一步调整到投保面积在500亩以下的财政补贴40%保费。保险费率也由最初的4‰、5‰两档下调至3‰,2009年又进一步调低至2‰,尽管如此,该省2008年森林保[2]险承保率也仅为4.8%。其次,财政补贴力度不足,补贴方式不合理。财政补贴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林农解决保费支出的困难,提高参保率,扩大森林保险市场的需求。除福建省外,其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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