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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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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徐家栋TEL:13401177306主要内容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能评”)的相关背景二、“能评”办法简要介绍三、工信部灾后重建项目“能评”工作试点1998年生效的节能法第十二条规定:“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应当遵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项目,依法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一、“能评”的相关背景国家计委
2、、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颁发了《关于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篇(章)”编制及评估的规定》(计交能【1997】2542号),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及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包括节能篇(章)”;“节能篇(章)应经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评估”;“凡无节能篇(章)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未经评估,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不予受理”。《规定》中也对节能篇(章)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2006年上半年全国人大组织的节能法执法检查中发现,原《节能法》中关于合理用能专题论证的制度性规定基本上没有得到执行。
3、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节能法执法检查报告提出必须建立独立的、前置性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并要求在修订节能法时就此做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2008年4月1日实施的新的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全国人大节能法修订起草组编写的节能法释义明确指出: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强制性的前置条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转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上半年经济形势和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的建议》的通知(中发[2008]11号)
4、,要求出台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均要求抓紧建立和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中明确:“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能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从源头
5、杜绝能源的浪费”。《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中要求,“要建立健全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要加快建立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组织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加强对地方开展“能评”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强调要“强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的要求,尽快出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2006年下半年,国家发改委环资司开始组织研究起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
6、估和审查的具体办法。2006年底到2007年初,国家发改委相继下发《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指南(2006)》,重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篇(章)有关规定,明确了节能评估审查依据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标准及设计规范等,作为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建立前的过渡措施。《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6】2787号)主要内容:1.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和报请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
7、咨询评估单位的评估报告必须包括对节能篇的评估意见;国家发改委的批复文件或报国务院的请示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篇的批复或请示内容。节能篇应包括的内容:项目应遵循的合理用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建设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状况分析;能耗指标;节能措施和节能效果分析等。2.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参照国家发改委审批、核准项目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结合现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程序,依据国家和地方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3.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一律不
8、得审批、核准,更不得开工建设。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或不按照节能审查批复意见建设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要依法给予处罚。4.本通知从二OO七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在此之后报送国家发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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