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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山救护与四川一、我国矿山救护队的发展简史解放前,我国没有煤矿专业救护队,矿井发生瓦斯灾害事故后,矿工生命安全没有保障;解放后,在党和政府的关怀下,我国煤炭工业根据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在改善煤矿生产条件,建立和加强安全机构方面,都取得了明显的成绩。最近几年,随着我国安全生产方针的贯彻落实以及安全监管体制的改革,特别是树立“以人为本”、全面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矿山救护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发展更加迅速。一、我国矿山救护队的发展简史截至2004年,全国有救护大队76支,救护中队449支,救护小队1445支,队员达14328人。我省现有救护大队5支,救护中队4
2、2支,救护小队133支,队员1318人,在册人员1521。一、我国矿山救护队的发展简史2006年,根据全国矿山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和分布情况,依托优势企业,在已经建设的平顶山、芙蓉、开滦、鹤岗、大同、淮南、六枝、兖州、平庄、铜川、新疆、金川(非煤)、华锡(非煤)、江铜(非煤)14个基地的基础上,增加了沈阳、汾西、靖远、鄂尔多斯、峰峰、涟邵、重庆、宁煤、东源9个基地,共建成23个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一、我国矿山救护队的发展简史201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要求,决定在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六大
3、区域,依托相关大型企业建设7支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以下统称国家队)。芙蓉集团救护大队列其中之一,负责西南片区的大型事故抢险救援。二、我国矿山救护体系建设历程国家成立矿山救护总队,各省成立矿山救护支队,省内成立若干区域救护大队(服务半径100公里)。全国煤炭系统形成了军事化矿山救护总队——救护支队——区域救护大队——救护中队——辅助救护队的管理体系。2006年我省成立了应急救援中心、矿山救护总队,正在筹建9个矿山救护支队。我国矿山救护队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国家矿山应急组织地方人民政府矿山应急组织矿山企业应急组织国家级矿山救援指挥中心国家级矿山救援基地省级
4、矿山救援指挥中心省级矿山救援基地矿山企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矿山企业救护队三级应急组织体系矿山应急救援管理体系管理和指导二、我国矿山救护体系建设历程省应急救援中心组织机构二、我国矿山救护体系建设历程有关应急的法律法规一、《安全生产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二、我国矿山救护体系建设历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5、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应对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二、我国矿山救护体系建设历程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所有煤矿必须有
6、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指定兼职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否则,不得生产。二、我国矿山救护体系建设历程四、《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危险源辨识、生产经营活动风险评估,制定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落实应急救援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井工开采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单位应当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或与有资质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二、我国矿山救护体系建设历程五、《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通过三年左右的努
7、力,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建成,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全面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第一节概述二、我国矿山救护体系建设历程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强化兼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建设。未明确要求建立专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的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兼
8、职应急队伍或明确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并与邻近专职安全生产应急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本行政区域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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