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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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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依据]为加强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生态安全的底线。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包括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和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其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同时适用于国家有关
2、规定。第三条[管理主体]各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应严格遵循生态保护红线有关规定。第四条[部门分工]江西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的综合管理和协调。省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职责分工,行使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与管理工作职责:(一)江西省环境保护厅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开展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的遥感监测,负责监控、评估和信息发布。(二)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省生态保护相关补偿政策和制度,指导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纳入
3、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三)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内工业企业的退出与转移政策并监督实施。(四)江西省财政厅指导、协调、监督生态补偿资金使用。(五)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国土资源使用管控制度,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监督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地质环境保护。(六)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指导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城乡规划,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和纳入城乡规划的湿地、绿地进行保护、监督和管理。(七)江西省农业厅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渔业水域、宜
4、农湿地、农用地、水生野生动植物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地面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制定红线内规模畜禽养殖业的退出与转移机制并监督实施。(八)江西省林业厅组织协调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林地、森林、湿地、陆生野生动植物以及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的地面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九)江西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水资源保护制度,对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的河道、湖泊、水库及水利工程进行监测、保护和监督管理。(十)其他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开展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公众参与]各级政府应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
5、其他组织积极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划定原则]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遵循以下原则:(一)强制性原则。在事关国家和区域生态安全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以及其他重要的生态区域内,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施严格保护。(二)合理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在科学评估识别关键区域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与管理可行性,合理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三)协调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区划、规划相协调,并与林地、草地、湿地等领域管理红线相衔接,形成合力,增强生态保护效果。(四)
6、可行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应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当前监管能力相适应,预留适当的发展空间和环境容量空间,切合实际确定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并落到实地。(五)动态性原则。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可随生产力提高、生态保护能力增强逐步优化调整,生态保护红线区面积应稳定增加。第七条[划定程序]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按以下程序划定:(一)江西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根据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指南和我省实际,提出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区划,征求各设区市政府意见。(二)各设区市政府根据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区划,提出辖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区划,公示后报江西省环境保护委员会。(三)江西省
7、环境保护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对各设区市政府提出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区划进行技术审查,拟定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区划(征求意见稿),征求省直各有关部门意见。(四)江西省环境保护委员会对全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区划进行审议,公示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第八条[划定类型]根据区域生态功能,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包括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水源涵养保护红线、土壤保持保护红线和洪水调蓄生态保护红线区等四个类型。(一)生物多样性保护红线是指以维系区域生物物种多样性、遗传多样性、景观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的重要区域。(二)水源涵养保护红线是指以水源涵养功能为主的森林、草地、湿地、
8、水源地等生态系统区域。(三)土壤保持保护红线是指以水土保持功能为主的生态系统区域及水土流失严重的敏感区、脆弱区域。(四)洪水调蓄保护红线是指具有滞纳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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