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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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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思考题1.试述传统民法的基本精神 (1)人格权平等,从身份到契约;(2)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3)契约自由;(4)过失责任——无过失既无责任 2.简述民法规范的功能 (1)指导功能;(2)约束功能;(3)补充功能 3.试析公平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与作用 公平原则的体现: 1、相邻关系;2、产品责任;3、危险责任;4、紧急避险; 5、监护人责任 公平原则的含义:公平既是一种道德情操,又是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作为道德情操,公平要求于利益不要自取太多,而与人过少,于损害不要自取太少而与人过多,作
2、为法律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要求立法和司法都必须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民法调整的是平等关系,直接涉及到人们之间利益的协调和平衡,自然应当把公平作为一项基本原则。 作用需补充 4.试析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法律中的体现 1、 在设立或者变更民事法律关系时,不仅要求当事人诚实,不隐瞒真相,不作假,不欺诈,还应当给对方提供必需的信息。 2、 民事法律关系建立后,当事人应恪守诺言,履行义务,谨慎维护对方的利益,满足对方的正当期待,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 民事法
3、律关系终止后,当事人应当为维护对方的利益,实施一定或者不实施一定行为 《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42条: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第60条(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
4、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92条 (合同终止后的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担保法》第3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保险法》第4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还可能规定在其他法律中,如民事诉讼法等。 5.成立法人须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
5、构和场所 (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6.什么是法人人格的否认 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主要是针对公司的,所以又称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又称“揭开公司面纱”,揭开公司面纱是美国法院于20世纪初期首创的判例法上的一项原则。 法人人格否认的基本内涵是:当公司法人人格被不正当利用时,公司的独立人格掩盖了个人的非法的、不正当的行为,如果继续拘泥于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和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那么就会导致有悖于公司法人制度的真正目的。因此,在公司的法人人格被滥用,公司债权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
6、害的特定情形下,将无视公司独立法人人格,否认股东的有限责任,让躲在公司法人面纱后面的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7.试析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不可缺少的构成要素。如果没有意思表示,法律行为就无从发生,因此,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一般来说,法律行为因意思表示而成立,或者说因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有的法律行为除意思表示外,还需要特别的要件才能够成立。主要有两种情形: ⑴要式行为。即法律要求采用一定的方式作出意思表示,法律行为才能成立。如我国担保法对抵押合同,继承法对
7、遗嘱均有形式方面的特别要求。 ⑵要物行为。即将标的物交付给对方,法律行为的效力才得到承认。如《合同法》第210条规定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8.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有何区别 无效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自始不发生效力的行为。《民法通则》将这种行为称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法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可由享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将其撤销。一旦撤销,该行为自始无效。 区别:(1)引起的原因不同 (2)有权主张的
8、人不同 (3)能否依职权宣告不同 (4)能否成为确定有效的民事行为不同 9.试述我国《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的种类 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期间按其适用范围和时效期间的长短的不同,可将诉讼时效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1、普通诉讼时效,又称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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