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主观题 概念比较与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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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观题概念比较(二、三、四、五)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1.民事权利与民事义务2.表意行为和事实行为3.【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能够以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和行使民事权利,承担和履行民事义务的资格和现实条件。a.民事权利能力出生即取得其能力,而民事行为能力必须达到法定年龄,具有相应的智力或符合相应的精神健康状况要求。b.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必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备民事行为能力。4.权益

2、:指称权力的目的。它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的受民法确认和保护的生活利益。权限:指称权力的范围。它是指法律所确认的民事主体以独立的意思实施行为的范围。权能:指称权力的作用。它是指权力的具体运用形式,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实现、保有个人利益的具体措施。※5.【民事权利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法律资格,是法律赋予自然人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和一般法律前提。民事权利:指民法赋予民事主体为实现受法律保护的具体的、可能的利益而实施一定行为的意思自由。只有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从事了具体的民事活动

3、,才能取得具体的民事权利。所以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民事权利则是民事权利能力的具体体现。6.【财产权与人身权】财产权:以财产利益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基于主体人身而发生的以主体的人身利益为客体的权利它们都是民事权利,但财产权是经济性的,人身权是人身性的。并且财产权可转移而人身权不可转移。7.【绝对权与相对权】绝对权:可以对一切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世权(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对权:对特定人主张的权利,又称对人权(债权)a.绝对权的义务主体为一般人,而相对权为特定的人b.绝对权的义务内容是对他

4、人权利的容忍、尊重和不侵扰,而相对权是积极的作为或消极的不作为。8.【支配权与请求权】支配权:权利主体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的排他性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请求权:权利主体可以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a.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力客体,而请求权需要请求债务人实施特定行为b.支配权有排他性,而请求权没有※9.【形成权与抗辩权】形成权:依单方行为使与他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撤销权、免除权、追认权)抗辩权:阻止相对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性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形成权与抗辩权都是变动权

5、,但形成权的功能为使既存法律关系生效、变更或者终止,但抗辩权为阻止请求权的效力。10.【主权利与从权利】主权利:能够独立存在的民事权利(债权)从权利:以其他民事权利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民事权利(抵押权,留置权)主权利与从权利须同一民事主体同时享有主权利和从权利,并且主权利有独立性,从权利则没有。11.自力救济(自卫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公力救济(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12.【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的联系:a.责任是履行义务的法律保证法律保证;b.民事责任与民事义务中的给付

6、义务形式相同区别:a.性质不同:民事责任处于违法地位,而民事义务为合法地位。b.发生条件不同:民事责任为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违法行为,而民事义务为民事合法行为和某种适法的事实状态。c.法律的约束力不同:民事责任具有现实性,而民事义务是潜在性的。d.义务与责任的承担者所受之“不利益”有所不同:民事责任为不利益,而民事义务为非不利益。f.义务和责任承担者的范围不同:民事责任为违反义务的民事主体,而民事义务为任何民事主体。第三章自然人1.【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

7、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以结束失踪人财产关系不稳定状态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又称法律死亡,依法定程序对自然人生命消灭的宣告或推定,性质上属于审判行为。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以审判程序宣告该自然人死亡的法律制度。a.宣告失踪是保护失踪人利益,而宣告死亡是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利益。b.宣告失踪下落不明期限为2年,而宣告死亡是四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2年。c.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无顺序限制,而宣告死亡则有。d.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而宣告死亡为1年或因

8、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为3个月。2.【一般人格权与特别人格权】一般人格权:指关于人之存在价值及尊严之权利。特别人格权:法律就特定人格利益规定的人格权。a.一般人格权包括但不限于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自由、姓名、贞操、肖像、隐私等,而特别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由权。b.一般人格权具有发展性、开放性,而特别人格权一经规定,除非修改,不能变动。c.一般人格权的实施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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