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登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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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权登记管理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林业局《林木和林地登记管理办法》、《陕西省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区林业局是全区林权登记机关,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权登记工作,林权经登记后,由区人民政府核发林权证,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二条林权是指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第三条林权证是林权权利人对森林、林木和林地享有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第四条林权登记的申请人为林权权利人

2、。林权登记包括初始登记、变更和注销登记。第五条全区行政辖区内的林业用地均属本次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范围。第六条区政府成立林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制订工作计划,负责技术培训,具体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第二章工作原则及依据第七条对1982年林业"三定"工作中已颁发《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重新填写林权登记申请表,用旧证换新证。原来林权证所记载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变。第八条对未完成确权发证工作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要认真进行初始登记。第九条1973年林权清查和1982年林业"三定"工作中核发的集体林林权

3、证是林权清理登记发证工作的基本依据。集体林林权证丢失的,以林权证存根为准,林权证存根当时未填写而空白的,依逐块登记表为准。第十条历年来林权发生争议,经区政府和林业局调处的,调处协议等有关文件资料在这次林权登记发证工作中予以认可。第十一条林权单位双方兑换调整的林地虽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但兑换协议资料齐全,双方均无异议的,本次林权登记发证工作原则上予以认可,给予登记。但协议一方为国有林业单位时,须经林权单位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二条1982年颁发的林权证,在四址记载发生出入时,仍以1963年或1973年记载的四址为准进行

4、认界。第十三条森林经营单位经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森林经营权发生转让的,在林权登记中转让经营区林地的所有权不变,森林及林地的使用权归受让方。第十四条依法拍卖的四荒地、拍卖地类符合荒地拍卖政策,未改变林地用途的,按照拍卖文件核查四址面积,实际面积超过拍卖文件记载面积的,补办拍卖手续。拍卖地类不符合四荒地拍卖政策的,已开发或部分开发治理并改变林地用途的,补办征占用林地手续后,办理注销登记。尚未开发部分收回。所有拍卖的四荒地和林地只是使用权的转让,登记中给原林权单位换发林地所有权证,承包者换发林地使用权和新造林木的所有权证。第十五条

5、造林承包经营大户,按协议只是取得林地的使用权,林地的所有权不变。第十六条四荒地上的零星树木折价转让,且交清转让价款的,林木权属归承包者;未交清林木转让价款的林木所有权仍归原林权单位。第十七条区级行政辖区界线以1998年民政部门勘定的行政界线为准,划出去的地块不再登记,划进来的地块按照勘界时签订的协议,予以登记确权,无协议时按照与相邻地块权属连片的原则,予以登记确权。第十八条存在林权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原林业部《林木、林地、林权争议处理办法》调解处理。乡镇内村组之间的林权争议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乡镇之间及国有与集体之

6、间的林权争议由区林权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调解处理。达不成调解处理协议的,由林权登记领导小组办公室裁决登记。第三章林权登记外业勘界与确认登记第十九条各乡镇林权登记发放小组应做好林权登记发放的宣传工作。按照区林权登记发证办公室规定的时间,公告当地林权登记换发申请的具体时限。第二十条林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林权权利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第二十一条林权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文件:(一)林权登记申请表;(二)个人身份证明,法

7、人或其他组织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推荐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三)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第二十二条林权登记发证办公室收到林权权利人提出林权登记申请后,应组织人员进行外业勘界。外业勘界由镇林业站、村委会、林权毗邻单位和区林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四方单位组成,勘界人员要深入现场,确认定界,达成共识,涉及国有林的林界,国有林场要派员参加。第二十三条本次林界登记的外业认界图采用1:25000的地形图复制成图,以镇行政区域为单位,由区

8、林权登记发证办公室统一制作,供各外业勘界组使用。第二十四条按本次林权登记发证工作的依据、资料,将毗邻各方共认、现地落实的林界正确无误的勾绘到林界图上,并用文字在图上注明四址及地名,当场填写《渭滨区林权登记发证林界认定登记表》和《林权登记申请表》,表、图、文字记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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