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9人寿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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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人寿保险合同条款1、人寿保险合同条款不可抗辩条款自杀条款宽限期条款复效条款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保单贷款条款保费自动垫付条款所有权条款所有权条款,是指在被保险人存活期间,保单持有人拥有保单的所有合同权利。保单持有人通常为投保人,也可以是被保险人、受益人、信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保单持有人的权利指定和变更受益人退保领取现金价值领取保单红利保单借款出售保单选择理赔方式指定新的所有人完全合同条款完全合同条款,是指人寿保险保单和相关投保单构成的当事人之间的完全合同。投保单中的内容只是一说明而不是保证。除非陈述出现重大的误

2、告并构成投保单的一部分,否则保险公司不得利用其中的陈述作为保单无效的借口。保险公司不能改变保单条款,除非保单持有人同意变更。不可抗辩条款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公司在保单生效两年后,在被保险人存活的情况下不得对保单提出异议。在保单生效两年后,保险公司不能以发出保单时存在重大误告、隐瞒或欺诈为由,对死亡给付提出异议。自杀条款自杀条款,如果被保险人在保单售出后的两年内自杀,将不能获得保单面额的赔付,只能退还已交保险费。两年之后自杀,保险金正常支付。目的:减少逆向选择案例一位30多岁的男子找到保险公司要求投保一份有死亡保险责

3、任的人寿保险合同。业务员经了解发现,该男子有抑郁症倾向且有医院的诊断证明,于是不想与该男子签订合同。该男子提出一个解决办法:只要在保险期限内,即承保两年之后至保险期满这段时间,发生自杀,保险公司可以免予赔付。并同意将该条款写进合同。问:双方是否可以在合同中对自杀做出特别约定?讨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尽管保险合同中存在格式条款,但不等于说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不可以针对特殊事项进行特别的约定。只要双方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自行约定。宽限期宽限期条款,允许投保人有一定的时间(如31天、61天

4、)缴清未缴保费。在宽限期内,保障仍然有效,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死亡,保险公司要进行赔付,欠缴保费从赔款中扣除。如果宽限期结束,仍然没有支付保费,保单失效。我国保险法第三十六条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复效条款复效条款,允许

5、保单持有人在保单失效日开始的一定时间内(比如2年内)恢复已失效的保单。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七条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复效的条件提供可保性证明付清所欠保费和利息所有保单贷款必须偿还或复效没有为了获取保单现金价值而退保保单必须在一定时间内复效案例王力为自己购买一份寿险,期限为25年,每年缴费1000元,在合

6、同生效的第5年,因其失业,经济拮据。1、如果在逾期的第10天,王力遭遇车祸死亡,保险公司如何处理?2、在合同的宽限期后仍不能缴费,则保险公司将如何处理?案例3、如果8个月后王力又要求降低一定比率的保险费,但公司未予批准,王力遂交纳了拖欠的保险金,则保险公司接受吗?答案1、保险公司应按合同赔付,因为逾期的60日内合同仍然生效,但要减去拖欠的保费。2、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3、8个月后,重新补齐费用,合同效力恢复。年龄或性别误告条款如果被保险人的年龄或性别发生误告,那么将按照实际

7、所交保费占按正确的年龄和性别应付保费的比例支付保险金。保险法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是保单中指定的接受保险利益的当事

8、方。指定受益人的方式:第一顺位受益人和次顺位受益人可撤销受益人和不可撤销受益人特定受益人和团体受益人第一顺位受益人和次顺位受益人第一顺位受益人,是指在被保险人死亡时,首先有权利获取保险金的收益人。次顺位受益人,是在第一顺位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或者根据年金选择权领取完保证给付保险金之前死亡,有权获取保险金的受益人。可撤销受益人和不可撤销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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