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文俊-安全监理知识(监理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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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电力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培训班)余文俊北京华联电力工程监理公司O15201207599yuwenjun@heesc.com课件内容一、安全监理的发展过程3-24二、与电力建设工程安全监理有关的一些基本术语25-66三、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理67-157质量安全: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安全: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一、安全监理的发展过程安全监理的发展历程▲1989年7月28日建设部发布《建设监理试行规定》第一次提出在全国开展工程建设监理试点,将“建设监理”提到桌面上并

2、进行规范管理。▲1995年建设部正式颁发《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监第737号)并于1996年1月1日起实施。明确规定:1、监理单位是建筑市场的主体结构之一,建设监理是一种高智能的有偿技术服务。2、监理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与被监理单位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3、监理单位应按照“公正、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工程建设监理工作,公平地维护项目法人和被监理单位的合法权益。安全监理的发展历程▲1997年11月1日八届二十八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法律的形式将“工程监理”行业规范:1、“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2

3、、“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3、“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根据《建筑法》,建设部于2000年12月7日下发建标[2000]277号文,公布《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并于2001年5月1日实施。由于监理行业在中国是新兴行业,此时期发布的一系列有关“监理”行业的法律法规几乎全部是围绕“三控(质量、进度、造价)、两管、一协调”而规定的。安全监理的发展历程▲2002年6月29日九届二十八次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2002年11

4、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其中明确了“经营单位责任主体”和“中介”法律责任。但《安全法》司法解释中明确界“中介”机构为担任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监理行业”究竟划为何种行业、应负何种责任?法律未表达清楚。▲2003年11月24日,国务院温家宝总理签署393号国务院令,发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实行。该《条例》对监理安全责任从法律层面进行了明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监理的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

5、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监理的安全法律责任(监理单位)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

6、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行政责任);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责任):(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监理的安全法律责任(监理个人)

7、第五十八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虽然《安全法》中没有明确针对“监理”行业提出法律要求。但是,根据法律层级,上位法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下位法的惯例,《条例》是监理行业安全监理工作所依据的最高法律依据。由于《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在制定时对监理的安全法律责任不很明确,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对监理在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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