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015.10.25

太和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201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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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太和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第一部分管理通则太和县城乡规划局2015年11月47第1章总则1.1制定目的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证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太和县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太和县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以下简称本通则)。1.2适用范围太和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及各项工程建设,除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1.3控规体系太和县构建“控规通则+单元管控+地块图则”的分级控规编制体系。“控规通则”明

2、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通用性控制要求,规范具体建设行为。主要包括强制性内容、建设用地使用、建设容量、建筑间距、建筑高度、建筑退让、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市政设施、公共安全、绿地配置、建筑及景观风貌、规划管理等控制要求。“单元管控”是在“控规通则”指导下,以规划管理单元为基本地域单位,根据城市建设时序、市场开发需求等,分期、分批编制,直接指导“地块控规”编制的基本依据。“地块图则”是依据“控规通则”、“单元规划”确定地块的用地性质及控制性指标,是指导近期建设地块、拟进行土地储备或土地出让的地块,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直接

3、依据。1.4城市地域划分旧区:东至长征路南至沙河路西至国泰路北至团结路。新区:其余地区。1.5开发管理规划区内土地使用和开发的规划管理,已经审批的地块,按已批47“地块控规”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尚未审批的地块,则按“控规通则”的相关要求进行规划管控。1.6实施管理经县政府依法批准的控规通则,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控规通则实施中,根据城市发展情况和需要,依法进行相应的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通则施行情况进行评估,经审批部门同意后,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上报县人大备案后施行。在下

4、列情形下,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体修订,上报太和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1)国家和安徽省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2)国家和安徽省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3)太和县城市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1.7本通则由“管理通则”、“技术通则”两部分组成,二者一并使用,不可分割。第2章建筑间距2.1总体要求(1)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建筑保护等要求确定,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应进行日照分析。(2)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应按相关要求提供日照分析结果,并对结果的准确性

5、和真实性负法律责任,日照分析规则详见附录B。2.2建筑日照标准(1)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太和县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3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2小时的标准。47(2)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3)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3小时的日照标准。(4)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应能获得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5)在原设计建筑外增

6、加任何设施,应保障相邻建筑满足太和县建筑日照标准要求。2.3日照分析范围(1)拟建高层建筑北侧有现状建筑,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1.0倍,最大不超过100米;拟建多层建筑北侧有现状建筑,对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1.28倍,最大不超过30米。(2)拟建建筑南侧有现状建筑,对南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最高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最大不超过100米。(3)拟建建筑东侧、西侧有现状建筑,对东侧、西侧的日照分析界线为拟建建筑高度的0.5倍,最大不超过50米。(4)拟建建筑南侧、北侧为规划确定的有日照要求建筑,

7、且尚未建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拟建建筑北侧用地内的拟建建筑退地界12米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满足其日照要求。②拟建建筑南侧用地内的拟建建筑退地界12米作为日照分析的界线,满足其日照要求。③拟建建筑与相邻拟建建筑位于规划街巷南北两侧,而街巷宽度不足日照间距的,以规划街巷中心线作为日照分界线,且不得小于12米。(5)拟建建筑东侧、西侧为规划确定的有日照要求建筑,且尚未建设时,应采用镜像布置或按规划方案布置进行日照叠加分析。472.4低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1)平行布置时①南北向或南偏东(西)45度(含45度)范围

8、内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4倍,且应不小于15米;②东西向或南偏东(西)45度至90度范围内平行布置时,间距应不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2倍,且应不小于8米。(2)垂直布置时(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南北向间距应不小于12米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1;东西向间距应不小于8米。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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