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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2
《企业所得税汇缴之税前扣除》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税前扣除引用文件国税函[2008]264号国税函[2008]86号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业务问题解答国税函【2009】3号税前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职工福利费扣除的衔接新法条例40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新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集体但尚未实际使用的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改变用途的,应条增应纳税所得额。税前扣除国税函[2008]264号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处理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
2、资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在税前扣除,但每年扣除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投资收益,超过部分可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连续5年仍不能扣除完的,可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税前扣除国税函[2008]86号母子公司管理费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服务价格,作为正常劳务费税务处理。未按独立交易原则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即母公司向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
3、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税前扣除业务问答1717、2008年集团公司收取下属公司的管理费,应如何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因此,集团公司向下属公司提取管理费,下属公司税前扣除的做法在新税法下已停止执行。在新税法下,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收付费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4、国税发〔2008〕86号)执行。原做法,市局每年对收取下属子公司管理费的集团企业进行审批,经审批列入市局核准名单内的集团企业,其收取的下属子公司管理费可在税前扣除,在新法下停止执行!税前扣除业务问答22、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答: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税前扣除要区分发生的时间,如其发生在2008年之前,则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执行,即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注册资本50%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自2008年开始,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要遵循新税法的相关规定。税前扣除业务问答22、关联
5、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为防范资本弱化,规范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中规定:“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
6、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税前扣除业务问答22、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税前扣除业务问答22、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因此,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扣除,如不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
7、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的规定,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一般企业从关联方的借款金额不能超过同一关联方权益性投资额的2倍。(2)借款利率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税前扣除业务问答22、关联方之间的借款利息支出税前扣除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关联方之间借款利息扣除,如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二条的规定,则与一般企业之间借款利息处理相同,不受比例限制。税前扣除业务问答33、2008年前已购置的固定资产,原所得税法规定的税务处理与新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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