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很好的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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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小陈税务qq:4402441qq群:1860186第一部分2011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2011-10-19财税[2011]104号•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2011-10-10财税〔2011〕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1-10-10财税[2011]99号•关于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1-9-1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

2、公告第一部分2011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2011-9-7财税[2011]70号•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

3、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一部分2011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2011-8-26财税[2011]76号•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有关所得

4、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09年、2010年和2011年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二、地方政府债券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政府为发行和偿还主体的债券。•2011-7-2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第一部分2011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2011-7-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二、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

5、股征税问题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企业转让上述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依照本条规定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第一部分2011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二)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

6、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三、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转让限售股征税问题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二)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四、本公告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本

7、公告生效后尚未处理的纳税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处理;已经处理的纳税事项,不再调整。第一部分2011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2011-6-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36号•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三)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

8、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国债转让收益(损失)征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国债,应作为转让财产,其取得的收益(损失)应作为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第一部分2011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2011-6-17财税[2011]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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