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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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袁建新主要内容一、安全教育培训的意义二、安全教育培训的任务三、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四、“三项”人员的培训规定五、其他从业人员的培训规定六、法律责任七、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八、工业企业全员培训工作的建议一、安全教育培训的意义安全发展,教育为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是安全生产领域一项基础性工作,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具体体现。是搞好安全生产,防范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降低事故损失,提高经济效益,建立企业安全文化的基础。是生产经营单位工作的先行官,是实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根本保证。二、安全教育培训的任务

2、(1)贯彻落实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规章制度,有针对性的做好安全思想工作,克服各种不利于安全生产的错误思想,使各类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点,具有强烈的安全生产责任心,做到人人关心安全、时时注意安全、事事想到安全。(2)把安全生产知识、安全操作技能,通过各种宣传教育培训活动传授给广大从业人员,使他们学会消除工伤事故和预防职业病的本领,熟练稳妥地解决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不安全因素。(3)经常地向生产经营单位管理人员,尤其是安全管理人员传授安全管理知识和现代管理方法,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增强安全管理的能力。(4)对安全管理的经验进

3、行广泛的宣传和传播,使新经验、新方法、新技术能得到迅速推广,不断扩大其成果,及时纠正和避免错误的发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最终目的在于提高生产经营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素质,确保安全生产。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也是促进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三、安全教育培训的相关法律规定1、《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法规对安全培训作出了规定。2、国家安监总局出台了“3号令”《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30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44号令”《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1、《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

4、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

5、和培训。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

6、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4、《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四条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第十七条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四、“三项”人员的培训规定三项人员是指: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3、特种作业人员(包括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生产

7、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4号)第二十一条下列从业人员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取得安全资格证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特种作业人员;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总局3号令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总局3号令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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