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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有限合伙制度有限合伙制度是合伙制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由两种合伙人组成,一是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二是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也是有限合伙最典型的特征。但就此制度的组织形式而言,对外在整体上也同样具有无限责任的性质。由于兼具了“有限”责任对合伙人的保护和“无限”责任对债权人的保护的优点,有限合伙制度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丰富了企业的组织形式,多样化的企业组织形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首要条件,社会和法律应尽可能多地为投资者提供实现投资的多种渠道和方式。再之有利于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但是
2、有限合伙制度也有一些不合理之处,需要完善。我国的有限合伙制度,应进一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严格限制有限合伙人的退伙,在我国建立限制分派和资产取回制度。建立对普通和有限合伙人的法律约束机制,让有限合伙制度更好地为促进经济发展服务。一下提出几点建议:1.进一步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首先要严格限制有限合伙人退伙。新的《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人退伙的情形规定得过多。实际上,有限合伙人原则上不存在退伙问题。有限合伙人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其出资可以自由转让(只须提前通知其他合伙人),所以,正如股东出资一样,有限合伙人的出资不需要从合伙企业中抽回,其完全可以通过自由转让收回投资,而退伙意味着该部分出
3、资从合伙企业中抽回。再次,建立限制分派和资产取回制度,限制分派和资产取回制度类似于公司法上的资本维持制度,旨在扩大或维持合伙的一般财产,可以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利益。2.建立对普通和有限合伙人的法律约束机制。首先,应规定有限合伙人出资首付比例,可以借鉴公司法对股东出资的规定,即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首付比例应不低于50%,否则,应承担相应的缴足资本责任。再次,增加普通合伙人的义务和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可以规定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业务的过程中,以合伙企业的名义,持有的任何财产、从财产中产生的利润或利益,普通合伙人利用合伙机会产生的利润或利益,有定时向有限合伙人报告的义务。
4、这样可以对普通合伙人的经营情况进行有效监督。而对于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我们可以规定有限合伙人在发现合伙企业中的财产大量不明流失、经营状况恶化、企业长期亏损等异常不良情况时,有权对普通合伙人提出质疑,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还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合伙企业承担。3.建立有效的服务机构———信息管理处这是因为现在普通合伙人人才难觅和有限合伙企业离不开政府的支持等。论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机制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权,指的是纳税人依法享有对税款分配、使用过程的每个环节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合规性和效益性进行监控、检查、稽核、督促和反映的权利。它在整个纳税人体系中具有显著的
5、特征,是税法领域所特有的,有别于其他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权利主体方面。与纳税人的其他权利主体都是纳税的自然人不同,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权的主体是广义上的纳税人,即除了纳税的自然人外,还包括纳税的法人和组织。二、权力行使方面。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权主要是对政府使用税款的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并不涉及整个市场经济领域。监督的内容包括:税款流向、支出金额、产生的收益等。12三、权利行使的最终目的方面。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权的行使的最终目的可分为两点,一是为了更完善纳税人基本权利体系,更全面的保护纳税人的利益,增强纳税人的主人翁意识,使其产生主动纳税观念,避免偷税、漏
6、税、逃税等违法现象的发生;二是敦促政府及其官员合法合理使用税款,保证税款使用的高效益,杜绝浪费现象和腐败滋生。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机制的现实意义: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国家进行各方面建设的物质保障,为了保障税款的使用效率,就必须对政府的用税行为进行监督。有了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机制,纳税人在依法纳税后就有权对政府税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当发现政府税款使用不当或不合法的情况时,纳税人可以向有关部门通报要求其改正,及时纠正政府的不合法用税行为。这对于保障税款的合理使用、规范和约束政府权力、构建纳税人参与监督财政支出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虽说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机制对我国税收体系的完
7、善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多方面的问题,这主要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一、立法上缺乏对税款使用监督权的直接保护。《税法》、《税收征管法》只规定了纳税人在税收征缴方面的权利,而对纳税人在监督税款使用方面的权利却鲜有提及。在现代法制社会,权利的赋予是需要经过法律授权才能生效,没有法律牵制规定的权利是不被保护和承认的,而纳税人税款使用监督权正是如此,所以在现实中纳税人就只知道向政府缴款,,对政府行为不闻不问,更不用说监督了。二、执法上没有建立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