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实质要件2011上传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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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婚姻家庭法结婚实质要件(下)意思表示错误构成要件错误须重大即为婚姻之决定因素:一是主观上须为重大,当事人若知晓就不会为结婚的意思表示;二是应依据一般的观念认为构成婚姻的必要基础。构成错误的对象特征须在结婚时存在错误为结婚意思决定的原因即错误与结婚有因果关系。意思表示虚假一、概念婚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根本没有结婚的真实意思,而以结婚为达到其他目的的手段,对外作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二、类型1、单独虚假:表意人一方作出结婚虚假表示2、通谋虚假:与相对人串通作出结婚虚假表示,即作出缔结婚姻的表意人与相

2、对人互相故意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相对人不仅应该知晓作出结婚意思表示的人并非出自真实意思,而且必须针对表意人所作出的并非真实的意思表示而作出,达成意思的一致。结婚的禁止条件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结婚禁止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结婚有配偶者不得结婚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间结婚1、理由优生学原理血缘关系太近的男女结婚,易将生理上和精神上的疾病或缺陷遗传给子女后代,有害于民族的健康、人口素质和人类的发展伦理要求有碍社会善良风化,有悖于人类长期形成的婚姻家庭伦理道德。禁止结婚的亲属的范围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3、(2001年修订《婚姻法》第七条)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的问题,从习惯。 (1950年《婚姻法》第五条)亲属亲属亲等概述罗马法亲等制亲系直系亲旁系亲寺院法亲等制我国婚姻法中的“代”数的计算概念特征种类(亲属关系的发生、终止和重复)亲属的概念亲属:由法律确认的,因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行为而产生的,相互之间有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社会关系。亲属的特征1、有固定的称谓表明亲属相互之间的身份关系。称谓一经形成,非经法定事由不得随意改变。2

4、、因特定原因产生因婚姻而产生因血缘联系而产生因法律拟制而产生3、亲属之间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亲属的分类亲属(发生依据)配偶姻亲结为夫妻的男女双方除配偶以外的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血亲的配偶:媳、婿、嫂、弟媳血亲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自然血亲自然形成的血缘关系法律拟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公婆、岳父母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妯娌(丈夫的兄弟的妻子)、连襟(妻子的姐妹的丈夫)法律创设亲属的分类配偶1、配偶男女因结婚而互为配偶。配偶在亲属关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血亲和姻亲产生的源泉和基础。亲属的分类血亲2、血

5、亲指相互之间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从血缘的真假角度,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1)自然血亲:出自同一祖先,因出生而自然形成的具有真实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完全血缘”:双方既有共同的男系血缘传统,也有共同的女系血缘传统,如同胞的兄弟姐妹。“不完全血缘”:双方只有共同的男系血缘传统,或只有共同的女系血缘传统,如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等。亲属的分类血亲(2)拟制血亲:本无血缘关系或无该种血亲应具有的血缘关系,而由法律确认其与该种自然血亲具有同等权利义务的亲属。又称“准血亲”或“法定血亲”。我国:

6、养父母与养子女、及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事实上形成了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拟制血亲收养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程序,将本属他人的子女作为自己的子女,并发生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在收养关系中,依法领养他人子女的人为收养人,即养父母;被他人收养的人为被收养人,即养子女。因收养而形成的血亲关系不是自然形成的而是法律拟制的,因此也称作“准血亲”。拟制血亲有扶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继子女,通常是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继父母,指子女对母亲或父

7、亲的后婚配偶,称继父或继母。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着抚养教育关系,就不再是单纯的姻亲关系,而在法律上视为拟制的直系血亲,发生与自然的直系血亲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亲属的分类3、姻亲: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配偶除外。血亲的配偶,即己身血亲的配偶,但长辈直系血亲的配偶除外。如儿媳、女婿、姐妹夫、姑父、舅母、姨父、伯母及无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等。配偶的血亲,即己身配偶的血亲,但配偶的晚辈直系血亲除外。如夫之父母(公、婆)、妻之

8、父母(岳父、岳母)、夫的兄弟姐妹、妻的兄弟姐妹以及无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等。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即己身的配偶的血亲的配偶,如夫与妻之姊妹之夫(连襟),妻与夫之兄弟之妻(妯娌)亲系亲系就是以血缘和婚姻联系为基础的亲属系统。通常讲亲系主要是指血亲的系统。配偶间没有血缘联系,配偶不能纳入亲系的范围。我国现行法中只有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的划分。直系血亲和旁系血亲直系血亲指的是具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凡是“己身所从出”和“从己身所出”的血亲都是直系血亲。包括属于长辈的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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