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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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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肇庆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相关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端州区、鼎湖区和肇庆高新区、肇庆新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活动。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依照物权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在地表以下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地表以下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有明显的三维界线。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包括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空间”)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空间”)。包括地下交通站(场)、人防设施、公共停车场、商业服务设施、物资仓储等。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已建成的公共用地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第五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3、、环境效益和战备效益相结合,优先发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第六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管理。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用地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建筑物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的监督管理和产权登记。人民防空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水务部门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防洪排涝监督管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
4、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第七条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应当依法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环境保护等相关审批手续,且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第二章规划管理第八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人民防空等其他专业规划相协调,并体现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地面建筑与地下工程协调配合的原则。第九条根据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
5、战略目标编制,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和布局、交通体系、人民防空建设、环境保护要求、安全保障措施及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等其他相关内容。第十条城乡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并征求人民防空、消防、环保、建设、市政园林、水务、交通、国土、房管、文物、电力、军事、信息等管理部门的意见。在规划报批前,规划编制机关应将规划环境影响报告连同规划一并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经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地
6、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需要变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一条在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确定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地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范围、使用性质、总体布局、开发强度、出入口位置和连通方式等内容。现有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逐步补充和完善有关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内容。第十二条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确定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地区,若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对地下
7、空间开发利用作出具体规定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地下空间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十三条相关规划的管理部门编制或者修改本部门专业发展规划,涉及地下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应当公开展示规划草案,征询公众意见。经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各专业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第十四条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当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设施,并划定综合管沟等公共工程和特殊工程的地下空间控制范围。第十五条城市地下空间
8、开发利用规划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审批;不涉及强制性内容修改的,规划部门作出修改决定,报市政府备案。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内容的修改,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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