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说的形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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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济法学说的形成与发展第一节探讨经济法学说的意义第二节二战终结前经济法学说第三节二战后的经济法学说第四节中国的经济法学说第五节经济法概念比较研究第一节探讨经济法学说的意义一、序言1、本章将探讨经济法理论是怎样在时代的变迁中生成、发展;现代经济法理论有哪些独特的规制对象,在怎样的规制原理基础上,以哪些经济运作方向为目标而构成。2、德国。经济法学说,于1920年起源于一战后的德国的魏玛体制下,德国法学界就经济法和劳动法展开了激烈讨论。但自1933年纳粹体制后,经济法被纳入了经济统治法,成为为纳粹服务的

2、法律理论。二战后,在美国占领政策和德国弗莱堡学派的影响下,在1957年制订了以禁止限制竞争法为中心的经济法体系,并使经济法得到完善和发展。3、日本。于昭和初期(1925—1926年)开始引进德国的经济法理论,并在法学界展开了讨论。二战初期开始实行经济统治法。二战后,开始演变为以反垄断法为中心的经济法体系。4、美国。于1980年制订了谢尔曼法(ShermanAct),进入20世纪后,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经济法得到了充实和发展。5、中国二、研究经济法学说的意义在研究经济法学说时,通过探讨德国、日本和美国

3、的各经济法学说的社会经济和思想背景,从而了解各国制定经济政策的根本依据和目的,针对谁的利益,怎样实施保护、采用怎样的规制措施和应该如何规制等。第二节二战终结前的经济法学说一、德国的经济法学说1、否定经济法(学)独立性的学说(1)搜集学说(SammelTheorie)努斯保姆(A.Nussbaum)是这种学说的代表,认为:一战时期及战后危机中的经济法规的整体称为经济法。相对于直接规制个人生活的法规(民法、商法),其将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规范行为制度作为经济性法律。根据这样的理论,认为现有的经济法渗透于

4、一切法律领域中,那么是否有必要将经济法理论化?(2)世界观学说(WeltanschaulicheTheorie)这种学说的代表是黑格曼(J.WHedemmann),认为:现代社会是一个在一切领域渗透着经济性的时代,也是在经济性压力下传统的学术领域处于极为动荡的时代。经济法就是这种时代精神在法律中的体现,无法考虑它可能拥有独立的对象领域和规制原则。他在著作《经济法纲要,1922》和《德国经济法,1937》中,总结经济法是无法具备法律学科完整性的法典。这就意味着,以他的观点为基础建立的经济法,仅为具有

5、经济色彩的经济关系的诸法律的总称,并不具备学术系统性。(3)社会学的方法论学说M.鲁夫(M.Rumpf)和K.盖拉(K.Geiler)认为,经济法是与经济生活相关联的法律,具有通过法律社会学方法进行考察的特征。M.鲁夫将对法律的经济性实体部分所进行的全法律性考察,解释为经济法的考察,并试图将有关私人关系经济法与公共关系(国家性质的经济法)经济法在经济法体系中进行整合。以期对涵盖公法和私法的,凡与经济相关的诸法进行理论性、系统系整合。该学说仅把与经济生活相关的法律单从法社会学方面进行考察,没有明确提

6、出针对哪些独立的规制对象,应该以哪些特有的规制原理进行体系化。总结自19世纪末开始出现经济集中、垄断化与一战中的经济统治化现象,以民商法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无法涵盖这些新的社会经济现象。这些学者试图通过探求社会经济现象的新的法律学科,来解释现有的社会现象中的经济性,以图对这些问题进行综合性、体系性的把握。但在概念解释上并没有成功,因此没有能够解析出统一规制原理,在确立经济法的独立性上没有获得成功。2、主张经济法(学)独立性学说(1)企业者法学说与企业法学说这种学说认为,经济法是有关“企业者”及“企业

7、”的法律,该说认为民法规制的是“人”,商法规制的是“商人”,而经济法规制的则是“企业者”和“企业”。这种学说基于法律所规制的主体的特殊性——企业者和企业,所以主张经济法应该作为独立的法律学科。A企业者法学说该学说由卡斯凯尔(Kaskel)和豪斯曼(Hausmann)等提出的,卡斯凯尔认为,独立的法律学科必须是由一个统一的核心理念来保持器内在的理论统一性。独立法学科能够成立的依据或核心概念的素材是“人”,因此,经济法应该根据“经济性企业者”的“人”来确定。卡斯凯尔认为,经济法仅限于规制“经济性企业者

8、”在企业原理或者经济性企业运营中所发生关系的法律(将企业者的婚姻与继承,企业与消费者间的借贷契约关系等划归为民法范畴,而“企业者”与劳动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则划归为劳动法,都不属于劳动法的范畴)。问题:如何回答“经济性企业者”与民商法中所规定的“商人”和“人”的不同?而且商法已经从“商人”的法转化为“企业法”,经济法规定为“经济性企业者”,其不能区别与商法的关系,独立性的论据不够充分。B企业法学说福库(W.Hug)和克拉斯(Krause)为该学说的代表人物,他们认为经济法是关于企业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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