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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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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MeiWei_81重点借鉴文档】仲裁申请书申请人:姜莉,女,1967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博平镇豆堂村082号。电话:18366437601.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1号顺德大厦25号。法定代表人:宋世德,公司经理。申请请求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医疗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停工留薪期间工资、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等暂计221718.8(因工受伤伤残等级暂定为9级,具体数额待鉴定结果出来后确定)。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聊城市东昌府路桥工程有
2、限公司将其部分工程分包给了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张士华,申请人在张士华的承包的施工工地(施工地点:聊城市建设东路东头新天地商业楼项目2号楼)从事用小车推混凝土、搬砖等壮工活。2017年2月10日下午14时左右,申请人用小车在三楼推混凝土时,不慎从三楼预留的空洞掉入二楼,被申请人便紧急将申请人送往聊城市中医医院进行了抢救治疗,并支付了部分医疗费。经医院诊断申请人骨盆粉碎性骨折、右髋臼粉碎性骨折、右股神经损伤、膀胱损伤等。【MeiWei_81重点借鉴文档】【MeiWei_81重点借鉴文档】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RR】12号,20RR年5月25日)第四条规
3、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RR】34号,20RR年4月25日)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着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赔偿申请人因
4、工受伤的损失。但是,从事故发生至今,被申请人拒绝赔偿任何费用,申请人无奈申请仲裁。综上所述,申请人因工受伤,依法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请仲裁委支持申请人的申请请求,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聊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人:年月日授 权 委 托 书聊城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你院受理 姜莉与聊城市东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 一案,依照法律规定,特委托下列人员为我的代理人:【MeiWei_81重点借鉴文档】【MeiWei_81重点借鉴文档】姓名单位电话孙辉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18953909988刘继胜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13375603136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下:特别授权代为提起仲裁、进行答辩、参
5、加开庭并进行陈述和辩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请求调解、申请和解,申请执行、代领仲裁文书、代领涉案款项等。 委托人:受委托人: 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接待当事人谈话笔录时间:2017年5月23日上午2:30地点: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接待人:孙辉,刘继胜,山东同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当事人:窦汝信,男,汉族,1966年2月2日出生,住茌平县博平镇豆堂村082号,电话18366437601。?你好,请问有什么事情需要我们提供法律服务?:聊城市东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将其部分工程分包给了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张士华,我妻子蒋莉在张士华的承包的施工工地(施工地点:聊城市建设东路东头
6、新天地商业楼项目2号楼)从事用小车推混凝土、搬砖等壮工活。2017年2月10日下午14时左右,【MeiWei_81重点借鉴文档】【MeiWei_81重点借鉴文档】我妻子用小车在三楼推混凝土时,不慎从三楼预留的空洞掉入二楼,受伤后,被送往聊城市中医医院进行了抢救治疗。经医院诊断我妻子骨盆粉碎性骨折、右髋臼粉碎性骨折、右股神经损伤、膀胱损伤等。聊城市东昌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拒绝支付赔偿其他任何费用,为了维护我妻子的合法权益,特来此求助,希望得到你们的帮助。?经过对你给的相关资料以及你的陈述,我们讨论和查阅相关资料后,可以帮你妻子代理。因为你妻子是在有用工主体资质的聊城市东昌路桥工程
7、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RR】34号,20RR年4月25日)第七条规定:“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着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我们认为可以直接向东昌府区劳动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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