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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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四川省林业调查规划院 蔡凡隆主要内容1、相关文件2、检查验收办法相关文件1、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林业厅 关于开展2010年造林补贴试点工作的意见(川财农〔2010〕262号)2、四川省林业厅 关于组织做好2010年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县级保存状况自查及省级验收工作的通知(川林造函〔2012〕450号)3、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林造发[2012]9号)相关文件试点原则(川财农〔2010〕262号)(一)谁造补谁原则。造林主体的人工造林和更新,经验收合格后均可享受补贴。中央财政造林补

2、贴试点资金与中央基本建设造林投资在地块上不重复安排。(二)自愿原则。充分尊重林农等造林主体意愿,对自愿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和相关标准等要求完成造林任务的造林主体,经检查验收合格,兑现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资金。(三)公开原则。试点县应对外公布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政策,以行政村(林场)为单位公示各造林主体的造林面积、树种、地点以及质量要求等情况,做到家喻户晓,接受社会和农民群众、职工的监督相关文件补贴对象(川财农〔2010〕262号)1、使用先进技术培育的良种苗木在宜林荒山荒地、沙荒地人工造林和迹地人工更新;2、面积不小于1亩(含1亩);3、林农、林业合作组织以及承包

3、经营国有林的林业职工。三条必须同时具备。相关文件补贴标准(川财农〔2010〕262号)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资金包括造林直接补贴和间接费用补贴。1.造林直接补贴:是指对造林主体实施造林所需费用的补贴。(1)人工造林。乔木林每亩补助200元,灌木林每亩补助120元,木本粮油经济林每亩补助160元,水果、木本药材等其他经济林每亩补助100元,新造竹林每亩补助100元。(2)迹地人工更新。每亩补助100元。造林直接补贴应全部落实到造林主体。享受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营造的乔木林,造林后10年内不准主伐。2.间接费用补贴:是指对试点县组织开展补贴造林工作必要的经费的补贴。

4、间接费用补贴按照中央财政造林补贴总额5%的比例安排,主要用于试点县组织开展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工作的支出。省、市两级组织开展造林补贴工作所需经费,分别由同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相关文件试点造林组织实施(川财农〔2010〕262号)试点县根据下达的计划任务组织开展辖区内造林补贴试点实施工作,包括政策宣传、确定造林主体、公告公示、签订合同、组织编制造林作业设计、按作业设计组织实施、监督检查、档案管理等工作。相关文件试点补贴资金拨付(川财农〔2010〕262号)对造林主体的直接补贴资金分两次拨付。1.造林主体完成当年造林任务后向试

5、点县提出造林成活率验收申请,试点县依据造林作业设计、合同、检查验收技术规定等组织检查,达到规定要求的,当年拨付造林补贴资金的50%。2.造林主体完成造林任务3年后,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乙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2006)、经批复的造林作业设计、《中央财政补贴造林检查验收技术规定》和《中央财政补贴造林检查验收管理办法》等,开展造林保存状况检查,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合格的,拨付余下的50%造林补贴资金。相关文件严格检查验收,加强造林管护(川林造函〔2012〕450号)各试点县要按照《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

6、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造林任务完成后的成活率检查和造林三年后的保存率检查。对造林成活率未达到验收标准的,应及时组织开展补植、补造工作,待成活率达标后方可兑现第一批50%的造林补贴资金。造林3年后,试点县要及时对造林主体的造林保存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形成县级自查报告并于任务下达后第4年3月底前向我厅提出验收申请(如2010年度造林补贴试点县级保存状况自查报告及验收申请应于2014年3月底前上报)。相关文件县级自查及验收申请(川林造函〔2012〕450号)1、自查范围、方式在省级验收前,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抓紧时间,采用全查方式,对

7、造林主体的造林保存状况进行逐小班检查。2、资料上报试点县造林保存状况自查结束后,需上报以下材料:(1)县级自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自查人员组织及工作开展情况,造林补贴试点任务完成情况、保存情况、质量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对造林补贴政策的建议等。(2)检查数据表。试点县在造林补贴保存状况自查结束后,需认真填报县级自查表(详见附件2,共4张表)。(3)验收申请。由试点县林业主管部门提请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转报省林业厅。3、报送时间各市州林业主管部门转报申请(附县申报材料)于2012年6月15日前,以文件和电子文档两种方式报林业厅造林绿化管理处。检查验收办法检查验收

8、等级中央财政造林补贴试点检查验收实行县级检查、省级验收、国家级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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