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概述(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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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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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授课教师:法律系闫兵DepartmentofLaw第一编民法总论民法学第七节民法体系与民法学体系一、民法的立法规范文件体系(民法的渊源体系)(一)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二)民事单行法《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婚姻法》《继承法》等(三)民事特别法《公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破产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二、民法的内容体系总则分则概括规定—主体—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亲属—继承—民事责任三、民法的法理逻辑结构法律规范假定处理制裁总体规定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责任对象、方法、基本原则、适用等

2、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等人格权、物权、债权、亲属、继承侵权责任、违约责任四、民法学体系(一)以民法规范性文件内容为基础的民法学体系(二)以民法主要制度构建民法学体系(三)民法学的法理逻辑结构体系法律规范假定处理制裁部门论事实论关系论责任论界定民法的调整对象及调整方法法律关系的变动根源民事社会关系之法律模式越轨社会关系之矫正手段第八节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时间效力范围(一)生效时间:法律的实施之日1、实施之日的确定方式2、实施之日与颁布之日的关系(三)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时间法律事实发生法律适用新法生效依据新法适用于新法生效之前的案件(二)失效时间:1

3、、发布命令,废止旧法2、颁布新法,废止旧法二、空间效力范围(一)原则及于制定机关权力所辖的范围(二)说明1、中央机关民事立法与特别行政区2、我国主权所及范围三、对人适用范围(一)原则1、属人主义:以人的国籍作为民法适用的标志2、属地主义:以人的空间场所作为民法适用的标志(二)我国民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原则:属地主义例外:法律另有规定第九节民法的历史沿革一、罗马法:民法演进的基础(一)时间:公元前六世纪——公元七世纪(二)代表:1、早期:《十二铜表法》(前450年)2、晚期:《国法大全》(六世纪)包括——《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汇繤》《新律》(

4、三)体例《法学阶梯》——人法、物法、诉讼法人法:人格、家和家属、家长权、婚姻和夫权、家主权和恩主权、准奴隶等;物法:物权、继承、债和准契约(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私犯(侵权行为)等。(四)经济基础奴隶制下的简单商品经济关系二、《法国民法典》:近代意义上的民法形成的标志(一)时间:1804年(二)地位:资本主义社会的第一部民法典,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对后世具有深远影响(三)背景:政治背景——法国大革命经济背景——自由商品经济关系罗马法的《法学阶梯》为基础,并开创了实体与程序分别立法的先例。共2283条。第一编:人包括民事权利

5、的享有和丧失,住所、结婚离婚、收养、亲权、监护等;第二编: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包括财产的分类、所有权、用益权、使用权及居住权、地役权等;第三编: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包括继承、赠与、契约式合同之债的一般规定,非因合意而发生的债、债务的担保、时效和占有等。(四)体例和内容:三、《德国民法典》:近代民法的趋于完善的标志(一)时间:1896年颁布,1900年施行(三)创新:以《学说汇簒》为基础,分五编,共2385条1、体例创新:将总则独立成编,对整部法典的基本制度和原则进行概括性的规定总则——分则(债、物权、亲属、继承)2、内容创新:在内容上规定了法人

6、制度和法律行为;扩大了债的内涵和外延,对所有权进行必要限制和干预;增设了无过失责任等。(二)特点:体系合理、逻辑严谨、用语精确、概括方法的运用四、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一)《瑞士民法典》:开民商合一先河。(二)《意大利民法典》:也是民商合一制。(三)1922年的《苏俄民法典》,分总则,物权、债和继承四编,共436条,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五、近代民法与现代民法(一)现代民法:20世纪后民法发展的结果(二)现代民法的特点:近代民法现代民法绝对的所有权绝对所有权的公益限制契约自由契约自由的限制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权利本位禁止权利滥用个人

7、本位社会本位(三)现代民法与近代民法的关系在近代民法的基础上,对近代民法的修正所有权的限制《法国民法典》第544条:“对于物有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随着社会经济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完善,所有权从最初的“上至天空,下至地心”、“绝对任意的滥用权”逐渐走向受约束、受限制。《法国民法典》这一经典性的定义自《德国民法典》始发生了重大变化,所有权的绝对性受到了立法的直接限制,并成为各国民事立法的一种趋势。这种限制既包括所有权权能的限制、所有权行使方式的限制,也包括所有权主体和所有权客体的限制,还包括所有权最终命运的限制。法律上所有权的诸种限制的

8、意义体现在:(1)保障民法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的实行,防止所有权对其他民事权利的伤害,避免所有权滥用;(2)保障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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