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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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班级:行管111班姓名:王金弟学号:11095224课程:中外政治制度比较浅谈中西方法律制度的差异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这里的规矩就是现在人们普遍认为的法律,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是社会规范之一,从古到今,不管是东方还是西方,一出现国家就伴随着产生了法律,这几千年的时间下来,每个国家都有一套自己的法律体系,逐渐演变成一种法律文化,法律文化是指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共同生活过程中所认同的相对稳定的、与法律制度有关的制度意识和传统学说的总体。虽说东西方都有法律,但是伴随着各国,尤其是东西方历史的不同,造就了

2、现在东西方法律制度的不同,下面我就从中西方法律文化各自的渊源、中西方各自法律的本位,人的本质差异、人性善恶的差异,以及法律的价值取向来谈谈中西方法律的差异,最后简单的谈谈中西方法律差异对于我自己的启示。一、中西方法律文化各自的渊源中西法律文化最根本的分歧来自人类起源的问题。在西方,上帝造出的亚当夏娃因为违抗了上帝的意志而落入人间,成为人类的始祖。而在中华文明的众多传说中,人类无一例外都是顺应天地之气所生,是世界当然的主角。两种文明的差异出现在对人性根本的认识,即性恶论与性善论,按照一般的思维,性恶的百姓自然需要有强大的专制统治来制恶向善

3、,而性善者更应当有民主自由地发扬性善的制度与之相适应。可事实却恰恰相反,西方在一千年黑暗的中世纪后迅速进入了民主社会,更让人惊叹的是法律中的宽容平等思想。从某个角度看,中华法系给人最深印象的却是捍卫道德的严刑峻法和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一定意义上它只是统治者行使权力过程中一道可有可无的程序罢了。究其原因,在西方人心态中,任何人都有原罪,没有人可以高人一等,祖先的罪过把所有后代放到了一个更低但更平等的地位上,于是不再有权威,人们更倾向于像自己那不安分的祖先一样相信自己,用自己的理性为社会立法。如苏格拉底所说:真正的智慧来自于人本身。这种求诸

4、于内的思维方式让西方人在空白的基础上以完全理性而符合逻辑的方法创造规则,这不仅有利于民主自由氛围的产生,同时也影响到法律的制订与研究。在西方,从苏格拉底到柏拉图,再到罗马法精英们,他们的共同点是借助自由的学术空气进行广泛交流。而反观中华文明,万法自然是贯穿始终的主流思想。与天地同生的人类习惯从自己的起源之处自豪地寻找真理。人性本善的思想也让古人们相对理性而言更注重道德。于是在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缺失了一个从理论角度专门研析法律的专业法学家群体。二、中西方法律的本位不同法的本位是指,法以什么作为其权利义务的基本单位。中国法律是集体本位,西方

5、法律为个人本位。在最早的时期,中西法律都是以氏族或扩大了的氏族(部族、部落联盟等)为本位,但在古代世界的转换过程中,却走了两条日益分离的道路。中国法律日益集团化,走上了一条为氏族/部族→宗族/家族→国家/社会的集团本位道路,其突出特点是贯彻着宗法之上、家族本位、集体主义、义务第一的指导思想,沿着宗教制度发展演变的轨迹而进行。儿到了封建时期,儒家创设了新的家族本位和国家本位相结合的理论,并使之成为封建时期中国的统治思想。西方法律则走上了氏族→个人→上帝/神→个人的个人本位道路。西方法律文化源于具有自由开放精神的希腊法和具有个人主义特色的罗

6、马法,形成了保护个人权利自由的历史传统,最终确立了个人本位的传统。西方个人主义的发展在制度上是通过权利本位法对集团本位法的否定实现的,4这与西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特征及其发展是一致的。不过近些年在中国,个人在法律中的地位愈益提高,个人本位也在中国法中得到体现。三、中西方人的本质差异中西文化中“人”的差异,首先在于对人的本质的看法。中国传统文化从“人与禽兽之不同”的角度提出对人本质的认识,认为人之为人,人不同于禽兽而居于万物之首,在于人有道德,懂得以敬重之心孝敬父母,能知礼尚义,重仁崇德。孔子曾指出,所谓孝,不仅仅是婚养,人只有在内心

7、懂得孝敬长辈,才能和动物相区分,“不敬,何以别乎”孟子指出,“无侧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中国“人”的本质在于道德伦理性,中国的传统文化特别强调和重视个人的道德修养,这就奠定了中国法律文化重道德伦理,注重个人道德自律的基调。四、人性善恶的差异西文化对人性善恶的认识差异,直接决定了中国重德治、人治与西方重法治的不同传统。在中国,孔、孟较早提出了“性善论”,“人之初,性本善”,人天性为善,人天生就有仁义礼智信的德行,因此人人可以通过道德教化达

8、到向善的目标。基于对人性的乐观态度,中国文化道德给予了非同一般的重视。在古人看来,个人修为、国家治理和社会安定的关键就在于人性之善是否得到发扬,人人修善则天下就能大治。所以,高尚道德就成为个人的价值追求,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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