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热合同(个人最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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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用热合同用户编号: 供热方:            服务电话:    用热方:联系电话:供热方为用热方提供热力供应,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洛阳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用热地址、面积一、用热地址:路小区楼单元房。二、建筑面积:     平方米(以用热方房屋产权证明的证载面积为准;无房屋产权证明的,以售房合同载明的建筑面积为准。以上方式无法确定建筑面积时,双方依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核定面积)。三、建筑类别:□高层□

2、小高层□多层四、用热性质:□居民□非居民五、计费方式:□分户计量热量表编号:□非分户计量(即按用热面积计费)六、小区设计户内采暖方式:□地暖□挂暖第二条供热方式、期间及质量一、在合同有效期内,供热方通过供热管网及附属设施在供热期间内向用热方供热。二、依照洛阳市政府相关规定,现行供热期间(即全采暖季)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合同有效期内如遇供热期间调整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三、分户计量时,供热期间内室内温度可由用热方自行设定;非分户计量的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住宅,在正常条件下(9指热源稳定及室外日平均气温在-3℃以上),供热

3、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即室内温度为18±2℃。第三条用热计量、热价及热费结算方式 一、用热计量(一)非分户计量:依据用热方用热面积、建筑类别,按照面积计费方式结算热费。(二)分户计量:以用热方热量表计量的用热量作为热费结算依据。热量表须经洛阳市技术监督部门检定、认定,并出具检定合格证明。用热方作为计量器具的产权人,应按规定定期对其热量表进行检定,因自然损坏、故障或其他非人为原因造成无法准确计量热量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供热方采用数据远传集中抄表系统进行抄表,供热期间热量表若因以上原因无法准确计量,或双方不能就用热量达成一致时

4、,用热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热费:热量表准确计量期间以计量用热量结算,不能准确计量期间以非分户计量方式结算。采暖期内,双方对计量器具的准确性产生异议时,由异议方提出检验申请,共同到检定机构进行检定。若计量器具检定合格,用热方以分户计量方式付费并承担检定费;若检定不合格,用热方以非分户计量方式向供热方支付热费,供热方承担检定费。二、供热价格供热方依据用热方的用热性质及计费方式,按照洛阳市政府文件的热费价格收取热费,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热价调整,按照市政府相关调价文件执行。(一)非分户计量方式供热价格:1、多层全采暖季热费:0.18元/天·

5、㎡×采暖期天数×建筑面积×0.9 ;2、小高层全采暖季热费:0.18元/天·㎡×采暖期天数×建筑面积×90.86;3、高层全采暖季热费:0.18元/天·㎡×采暖期天数×建筑面积×0.82;4、非居民全采暖季热费:0.3元/天·㎡×采暖期天数×建筑面积。(二)分户计量方式供热价格:居民分户计量收费实行两部制计费办法:基本热费与计量热费,即用热方应付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1、基本热费=全采暖季按建筑面积热价计算的热费×30%2、供热单价:0.142元/kwh计量热费=0.142元/kwh×用热量(kwh)非居民分户计量收费实行两部制

6、计费办法:基本热费与计量热费,即用热方应付热费=基本热费+计量热费。1、基本热费=全采暖季按建筑面积热价计算的热费×30%2、供热单价:72元/吉焦计量热费=72元/吉焦×用热量(吉焦)(三)全采暖季不用热须支付的基本热费:若用热方整个采暖期不用热,须在该采暖期开始前办理停用热手续,并支付基本热费(即以非分户计量方式计算的整个采暖期热费的25%)。(四)特殊房型特殊部分基本热费及用热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1、起高房型基准热费:以层高3米为基点,每超过0.3米,基准热费增加10%。2、带阁楼房型用热面积:(1)安装采暖设施的阁楼:坡顶型

7、阁楼按其建筑面积的50%计入用热面积;平屋顶型阁楼净高≥2.8米的按其建筑面积的100%计入用热面积;2.8米以下的按其建筑面积的50%计入用热面积。(2)未安装采暖设施的阁楼:坡顶型阁楼按其建筑面积的25%计入用热面积;平屋顶型阁楼净高≥92.8米的按其建筑面积的50%计入用热面积;2.8米以下的按其建筑面积的25%计入用热面积。三、热费结算方式(一)用热方在每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向供热方预付当年采暖期热费,预付热费金额统一按照前述非分户计量方式计算。采暖期结束后,对于以分户计量方式计费的,供热方依据用热方的实际用热量据实结算。

8、供热方于次年4月15日前将用热方当期所用热量以书面通知形式,置于用热方单元楼入口处醒目位置。用热方如有异议,可在3日内书面形式向供热方提出复核申请,供热方收到后,双方可于15个工作日内对用热方所用热量进行复核。实际应付热费超出预付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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