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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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常识法理学1-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2-法的基本特征a国家创制性b特殊规范性c普遍适用性d国家强制性3-法的作用A法的规范作用:a指引作用b评价作用c预测作用d强制作用e教育作用B法的社会作用:a维护阶级统治(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间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b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4-法的价值法律(作为客体)能够满足人类、社会、国家(作为主体)的需要,这种主客体的需要与满足关系就是法的价值。5-法的适用广义狭义:仅指司法机关依照诉讼程序,将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案件,并作出

2、裁决的活动。6-法律制定:即立法,是以国家名义进行的职权行为。7-法的渊源指法作为行为规范的具体表现形式。我国法的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行政规章;国际条约。8-法律效力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9-法律体系:也称部门法体系。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包括的部门法: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经济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自然资源与环境保护法;诉讼法。10-法律关系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即人们相互结成的一种特殊社会关系。宪法1-宪法:确立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与政策,调整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基本关系的国家根

3、本法。在法律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地位,是国家的根本大法。2-宪法的特征a内容上(规定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及其运作)b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上(具有最高的)c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3-宪法修正案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2004年3月14日通过该修正案,这是对1982年宪法的第四次修改。4-国体:指国家的阶级性,体现一定阶级的专政,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国体: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即无产阶级专政。5-政治协商会议是有广泛代表性的统一战线组织,是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组织形式。政协不属于国家机构,也

4、不同于人民团体。其主要职能是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6-所有制经济形式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该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7-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8-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我国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9-我国的行政区域划分(行政区划)a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b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c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d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e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基本分为三级,即省级、县级和乡级,有的划分为四级。10-特别行政区是China的一部

5、分,是我国地方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一级地方行政区,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它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享有高度的自治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自行立法禁止叛国、颠覆国家等行为,自行禁止反国家组织)。11-公民权利公民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从事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某种行为,以实现某种利益或愿望的可能性。12-公民义务规定的公民应履行的某种责任。1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其体现了我国宪法的人民主权原则。14-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自治权a行政管理权b立法权(

6、但要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c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但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d自行立法禁止叛国、颠覆国家等行为,自行禁止反国家组织行政法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合理性;应急性。2-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具体范围:国务院、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和议事协调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3-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资格及权能。

7、4-行政职责行政主体必须履行的义务。5-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特征:A是行政主体的行为;B是行使国家行政权的行为;C是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6-行政行为的生效规则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7-行政立法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活动。特征:行政性;立法性。行政立法的主体: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直属机构;省、自治权、直辖市政府;省、自治权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政府;作为经济特区的市政府。行政立法的分类:A依其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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