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公务员考试易混常识知识点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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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公务员考试:易混常识知识点梳理 在公务员考试的常识中易混知识点,让很多考生很头疼,现将其中比较容易混淆的知识点做一个小总结,以供广大考生参考。  国家机关职权部分  1、修改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解释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  2、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制定和修改除非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  3、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宣布战争状态:国家主席  4、制定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公布法律:国家主席  5、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全国人大常委会  派出或召回驻外大使:国家主

2、席  6、公布法律:主席以主席令的形式  公布宪法:主席团  国务院组成  办公机构:办公厅  办事机构:侨办、港澳办、法制办、国研室  国家机关  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  派出机构:派出所、工商所、街道办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  制度  1、国体(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政体(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2、根本制度:社会主义制度  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基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政党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3、国家的根本任务: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  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压

3、迫,达到共同富裕  基本原则  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制约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私法自治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合理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权责统一原则、高效便民原则、程序正当原则  区域  直辖市:天津、北京、上海、重庆  自治区: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  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喀什、海南省  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

4、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犯罪客体: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犯罪对象  继承  遗嘱继承:按照立遗嘱人生前所留下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法遗嘱的内容要求,确定被继承人的继承人及各继承人应继承的份额。继承人的范围必须是法定继承人之内的人,即属于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内的人。  遗赠:也是以立遗嘱的形式,但是继承人是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即将遗产分给父母、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外的人即为遗赠。  期间  诉讼时效:民法中的称谓,指的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

5、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 追诉时效:刑法中的称谓,指的是刑法规定的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此期限,司法机关不能再追究刑事责任。  时效  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  诉讼时效的中断: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相反的事实,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其效力,而须重新起诉时效期间的制度。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注:诉讼时效有具体的发生时间,发生法定事由后,只是暂停计算,即之前经过的

6、时效人仍然有效。而诉讼时效中断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即可,且事由发生后,之前经过的时效作废,重新计算。  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预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而因为客观原因被迫停下来的状态。  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客观原因未得逞。  犯罪中止:因为行为人主观上的原因,导致犯罪行为没有完成或者即使完成,但是没有发生预想的后果。  注:犯罪中止不同于其他两种:犯罪中止是主观上不想,而其他两种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实现犯罪目的。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均是因为客观上不能,但是两者发生的阶段不同。犯罪预备发生在前期准备

7、阶段,而犯罪未遂发生在实际的实行阶段。  处罚:  行政上的处罚: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通报批评、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  刑法上的处罚(刑罚):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罚金、没收财产、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注: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罚金属于刑罚。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属于行政处罚,没收财产属于刑罚。  刑罚具体适用  累犯: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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