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第十章 贸易政策的历史实践 国际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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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贸易政策的历史实践第一节发达国家的贸易政策一、发达国家的自由贸易政策(一)早期的自由贸易政策标志:1846年《谷物法》的废除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的发动机(二)战后的贸易自由化二、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政策(一)早期的贸易保护政策(二)新贸易保护主义(三)战略性贸易政策(四)美国的经贸制裁1、301机制:普通、超级、特殊301条款的最初形式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301条款,系指该法第三编第一章,题目为“外国的进口限制和出口补贴”,包括301条和302条。301条规定:如果总统判定,外国实施不公正、不合理的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执行不公正、不合理、歧视性

2、的规定、政策或做法,对向美国出口的产品(一种或几种)提供补贴(或有补贴效果的鼓励措施),使具有竞争能力的美国产品的销售量减少,对食品、原材料、工业制成品和半成品的供应施加不合理的限制,加重美国经贸活动的负担,总统应在其权限范围内采取切实可行的行动,以便消除上述的限制或补贴,总统还可根据财政部长或者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的意见采取行动。1979年贸易法301条款修正案,对301条款做了修正,删除了原来的302条,增写了302—306条。1984年贸易法修正案主要针对服务业贸易;对外直接投资和高技术贸易等方面的技术壁垒做了新的规定。1988年综合贸易

3、法根据美国执行301条款的经验对301条款进行了重大的修改,把总统采取行动的权力交给了贸易代表(USTR),增写了新内容,并有了“普通301”、“超级301”、“特别301”之别。(1)普通301条款根据“普通301条款”的规定,如果外国的贸易政策、法规、措施否定了美国依贸易协定所应享有的权利,或违反了与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或否定美国依协定应享有的利益,或不公正地、不合理地、或歧视性地使美国商业受到限制,美国贸易代表(USTR)均应根据301条甲款第一项的规定采取行动,或在总统的权限范围内按总统的指示采取行动,以便行使美国的权利,消除上述外国法规、

4、政策或做法。“普通301条款”的保护对象是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及依其所享受到的利益和权利,最终保护的是美国的商业利益。而这里所谓的商业利益不仅包括了货物贸易及农业与制造业生产,也包括了服务贸易与服务业,还包括了对外直接投资。“普通301条款”的目的在于行使美国的权利,消除或终止外国与301条款不符的法规、政策或做法,消除不公平贸易行为所导致的对美国经贸的负担和限制,补偿美国的贸易利益。根据规定,如果外国政府所实施的法规、政策或做法违反了国际协定,不公正、不合理、或具有歧视性:则属于报复对象。(2)超级301条款1988年“综合贸易法”对1974年贸易

5、法“301条款”修正案的第3l0条被称为“超级301条款”,它是1988年美国大选时民主党总统候选人之一的理查德·盖普哈特提出来的,所以也称为“盖普哈特修正案”。“超级301条款”的核心是“确定进行贸易自由化工作的重点国家”,规定在1989年和1990年日历年度内,“外国壁垒报告”提交国会有关委员会30天内,美国贸易代表(USTR)应提出美国进行贸易自由化工作的重点国家。所谓重点国家,指的是,如果消除这些国家的重大壁垒和贸易扭曲措施(重点做法),可能对提高美国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意义十分重大,可能释放出扩大美国出口的极大潜力。在确定了重点国家名单并向

6、国会有关委员会提交了报告之后21天,美国贸易代表应该就该报告所确定的每个重点国家的重点做法开始调查,然后同有关国家进行谈判,以力求达成包括以下条款的协定:自调查开始之日起3年内消除或补偿由于不公平贸易行为的重点做法造成的贸易利益损失。3年内逐步消除贸易扭曲的重点做法,使美国向该国的出口逐年增加。“超级301条款”虽然强调的是与重点国家进行谈判以签订双边条约,但是这种谈判是以贸易制裁作为压力的。对于确定的重点国家,在谈判没有达到美国的目的时,将按照“普通301条款”中的报复行动(主要是1988年“综合贸易法”第304条、305条)对该国进行制裁,并由

7、贸易代表向国会进行报告。另外,“超级301条款”并没有将确定重点国家的工作作为一项长期制度化的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超级301条款”机制就此不再有效,事实上,克林顿总统就曾经以行政立法的方式再次祭起“确定重点国家”的法宝,以向其贸易伙伴施加压力。(3)特殊301条款“特殊301条款”是1988年“综合贸易法”对1974年“贸易法”的“301条款”修正案的第1303—1307条,主要是1303条,“确定否定对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保护和市场的国家”,是增写的1974年“贸易法”第一编第八章的第182条。“特殊301条款”要求美国贸易代表(USTR)应该

8、在向国会提交“外国贸易壁垒”报告的30天内确定哪些国家否定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或不对依靠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法人提供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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