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触高压线身亡,供电局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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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钓鱼触高压线身亡,供电局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案一、案由:钓鱼触高压线身亡,供电公司是否应该承担侵权责任案二、案情介绍:年过六旬的老人鲁某持钓鱼竿到柘林湖水域钓鱼时,因鱼竿不慎触碰到横跨水面上空的10KV高压线,不幸触电身亡。该高压线路现为养殖户彭某在使用,由被告供电公司收取电费,双方无供电合同以明确该线路的产权归属问题。鲁某的妻子向被告供电公司索要赔偿。然而被告供电公司认为自己已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对于鲁某的死亡,拒绝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双方无法达成赔偿协议,鲁某的妻子将供电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三、案件焦点:对于鲁某的死亡供

2、电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四、争议与分歧意见:对于鲁某的死亡供电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如何承担。对此争议焦点,存在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供电公司不应承担侵权责任。理由有二:首先、供电公司作为高度危险源的经营管理人,已经尽到了一个管理人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高压线的设置高度符合国家有关电线管理的相关规定,高压线也不存任何质量问题,并且也在高压线周围设有“高压线危险”“禁止在高压线下钓鱼”等警示标志。鲁某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高压线危险,任擅自进入危险区钓鱼,所以:对于自己的死亡有重大过错,责任应该自负。其次、此段高压线是由养殖户彭某在

3、使用,所以彭某作为高压线的使用人,对高压线也有管理的义务。即使按照侵权责任法应危险作业管理人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也是由彭某承担,与供电公司无任何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关系。因此供电公司对于鲁某的死亡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应由供电公司和养殖户彭某共同承担侵权责任,及对于鲁某的死亡,供电公司和彭某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理由:供电公司作为高度危险作业从事者,对于因高度危险物致人损害的,应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而彭某作为高压线的使用人,也属于危险物的管理人,对鲁某的死亡也应承担责任。无过错的侵权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即使行为人主观上

4、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也要承担责任,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和被害人故意。显然,鲁某并没有故意的心里状态,客观上也不存在不可抗力。因此,供电公司和彭某承担连带侵权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应由鲁某自己承担全部责任。理由:鲁某作为成年人,有完全的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明知其钓鱼的上方有高压线,存在危险,近旁又有“禁止在高压线下钓鱼”的警示标志,却不尽安全注意义务,导致鱼竿触及高压线触电身亡。所以,其死亡是由于故意进入危险区钓鱼以及自己的重大过失行为,不小心触碰到高压线所引起的。因此,当供电公司和彭某尽到自己应尽的安全警示义务时,对于因被害人自己的原因受

5、到的损害,应由被害人自行承担。2第四种观点认为:应由供电公司承担侵权责任。鲁某也有过错,应适当减轻供电公司的责任。理由:供电公司作为危险作业管理人,对因危险作业致人损伤的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和被害人故意。彭某作为使用人,使用的只是电流这一无形的商品,向供电公司缴纳一定费用。属于供电公司的消费者。与供电公司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所以,彭某不是高压线的经营者。而是供电公司为履行合同而搭建的工具。因此对于高压线这一载体应属于供电公司所有。应由供电公司单独管理。因此,彭某不需要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应由供电公司单独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

6、任。五、结论:我认为第四种观点较为合理。应由供电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被害人本人也存在相应过错,所以,可以适当减轻供电公司的侵权责任。理由如下:本案是一起因在高压线下钓鱼,触电身亡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从事高压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案件。一、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点(一)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及阐释特殊侵权民事责任,是指当事人基于自己有关的行为、物件、事件或者其他特别原因致人损害,依照民法上的特别责任条款或者民事特别法的规定仍应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特殊的侵权责任不同于一

7、般侵权责任,不具备一般侵权责任的全部构成要件,也不易行为人主管上有过错为责任前提。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对于自己受到的损害被害人也不承担举证责任。(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特点:  1.特殊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或公平责任。  2.特殊侵权责任的种类由法律明确规定的。  3.特殊侵权行为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即由加害人就自己没有过错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4.法律对特殊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作出严格规定。一般免责事由通常包括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此外,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加害人没有过错或者履

8、行了法定义务也可能基于特别规定成为免责事由。二、从理论上讲:从事高压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除了不可抗力和受害人故意外。对于被害人的损害,危险作业的管理人都应当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依据《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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