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该借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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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认定该借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证明效力  2008年7月30日,被告彭某向原告唐某出具了“今借到唐某现金250,000元,7月30日归还。借款人彭某,2008年7月30号”的借条;被告张某在彭某的签字和年月日中间的左上角签了名。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二被告彭某、张某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20,000元,共计人民币27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原告唐某诉称,2008年7月30日上午,二被告因经商资金短缺,找到原告借款250,000元周转当天上午,约定当天下午便及时归还,二被告当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当日下午,

2、二被告未及时归还借款,原告找到二被告索要时,二被告请求原告缓一下,并口头约定,二被告向原告每月按2%计付借款利息,但二被告未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并未每月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于是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利息20,000元,共计人民币270,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彭某辩称:1、张某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而只是彭某借款的见证人;2、原告诉称2008年7月30日上午二被告向原告借款250,000元不是事实,实际的借款经过是2006年12月19日被告彭某向原告唐某借款50,000元,当时双

3、方约定月利息为10%,第一季度按季度结息,以后按月结息。2007年3月19日被告彭某按照双方的约定,将本金加已产生的利息共计65,000元仍约定月利息为10%重新出具65,000元的借条给原告,将原来的50,000元借条收回,以此类推,到2008年7月30日时,就产生了原告诉请归还的250,000元借款的借条;3、双方并没有口头约定月利息为2%;4、本案的利息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且系重复计息,为国家法律所禁止;5、在不断收回原借据又出具新借据过程中,被告彭某已支付原告现金26,430元,又代原告归还欠蒋某的款项25,000元。

4、5  被告张某辩称,实际借款人是彭某,借款本金也只有50,000元,每次原告与彭某换借条,张某都是作为在场人签字;此笔借款与自己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分歧]  法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对本案的证据认定即被告所借原告的款项金额以及张某是否系共同借款人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彭某在2007年7月30日亲笔书写的“今借到唐某现金250,000元,7月30日归还。借款人:彭某,2008年7月30日”的借条是有效的。因被告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知悉自己写250,000元借条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可能由以

5、前借的50,000元借款,到现在原告利滚利计算就要写成250,000元借条给原告唐某,故此借条应是客观真实的;至于张某在借条上的借款人彭某的年月日之间的左上角签上自己的姓名应推定为共同借款人。二被告的辩解理由因其所出示的证据都是被告彭某书写,没有原告唐某的签字等予以佐证故不应采信,故对原告出示的借据法院应予采信。5  第二种意见认为:从原告出示的借据内容分析,250,000元的现金在民间借款中可说是一笔巨款,被告在没有什么大用途的前提下,当天上午借250,000元的现金并约定下午归还,在借据上也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以及原告诉称

6、的二被告因经商资金短缺,找到原告借款250,000元周转当天上午,约定下午归还,二被告在一个小镇做何生意需要250,000元周转且只周转一上午,这些显然都与生活常理不符。如果张某系共同借款人那为何不在借款人处签名,要提行签到借条的左上角。再结合二被告的陈述,虽然其举证没有得到原告的认可,但根据几张借条之间借款金额的计算是相吻合的,现在原告起诉要求归还的250,000元借条就是2006年12月19日被告彭某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本金加上利息并利滚利计算出的,因民间借贷中通常的证据就只有被告写给原告的借据,根据证据的盖然性规则,

7、本案的借款金额为本金50,000元更符合事实的真相。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一、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古老的融资方式,其存在由来已久。由于民间借贷具有灵活性,方便性、高回报等特点,故在商品经济社会中日益受到青睐,成为市场经济中广大企业、个体工商户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民间借贷最初主要靠人与人之间的信用予以维持,现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通常民间借贷都有书面借据且大部分为有息借贷,出借人借款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比存钱在金融机构高的借款利息。根据生活经验和日常经验法则,本案中即使系二被告共同借款,但

8、在二被告没有说明具体用途,且未提供任何担保的情况下,原告不可能借250,000元的巨款给被告且系上午借款,便约定下午归还,更不可能口头约定借款利息。5  二、从证据的角度分析,民间借贷中证据常都只有借款人写给出借人的借据。在现代民事诉讼中,是否存在由实体法规范规定的法律要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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