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之日起多少天内提交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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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之日起多少天内提交婚育证明?答: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理处提并婚育证明并查验婚育证明。人口在现居住地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个人要交费吗?答:《条列》规定,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计划生育享受的休假包括哪此?答:一是晚婚晚育休假,二是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流动人口离开户籍地后是否还享受户籍地的奖励优待政策?答:《条例》规定

2、,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动人口有关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的责任。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因人员外出而推卸责任应继续依法履行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责任。流动育龄夫妻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登记吗?答:可以。《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这里所说的“育龄夫妻”是双方或一方户籍不在现居住地的夫妻。流动人口生育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有关手续吗?答:不可以。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应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户籍

3、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法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拒绝和拖延。育龄夫妻在现居住地办理第一子女生育服务登记时,应当提供哪些证明材料?答:(1)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2)结婚证;(3)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流动人口户籍地能否以育龄夫妻常年在外为由拒绝为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吗?答:不可以。如果流动人口育龄夫妻选择回户籍所在地办理第一孩子生育服务登记的,户籍所在地不得拒绝办理。办理婚育证明等流支人口计划生育证明材料能收取费用?答:《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

4、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和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答:《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流动人口的社会扶养费的征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下;(2)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3)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均未发现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

5、生育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用,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扶养费。成年育龄妇女什么时候办理婚育证明?答: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办理婚育证明。办理婚育证明需要提供什么凭证?答:已婚育龄妇女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育龄妇女只需提供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哪个机构负责办理婚育证明?答:成年育龄妇女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婚育证明。为方便群众,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代当事人办理婚育证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

6、工作条例》(节选)(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分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头部、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

7、住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理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的奖励、优待:(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

8、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二)依法免昆曲获得避孕药具,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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