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证明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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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赤峰市关于《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及非助产机构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有关要求一、赤峰市妇幼保健院为赤峰市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及非助产机构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二、各旗县区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为本辖区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及非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代办机构及代办人员。三、代办机构负责在本辖区内出生的婴儿医学证明补发及非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的咨询、资料收集及审核工作。对于符合规定审核合格后,由代办机构定期到市妇幼保健院办理。四、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按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执行(限于96年1月1

2、日后出生的)。须提供以下资料:1.父母双方亲笔签字的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书。2.父母双方对旗县管理机构及代办人的委托书。3.原助产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医学记录。4.原签发机构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2003年6月30日以前开具的出生医学证明,由原开证单位提供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并有开证人签字,院(所长)签字,加盖单位公章)。5.父母双方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6.户籍登记机关的户籍证明7.母双方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8.现居住的村(居)委会的证明。9.登报声明原件(红山晚报或赤峰日报)。10.旗县管理机构(代办机构)提供审核证明,证明上须有管理机构领导签字

3、、管理人员签字、并加盖管理机构的公章。11.经旗县管理机构审核合格后,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登记表(附表1)并将资料上报赤峰市妇幼保健院基层科办理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手续。12.赤峰市妇幼保健院经审核合格后,备案并为其补发出生医学证明。五.非助产机构出生的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按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执行。须提供以下资料:1.父母双方亲笔填写的亲子关系声明(声明内容及样式见附件2)或监护人证明。2.父母双方的有效身份证原件、复印件3.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原件、复印件4.户籍所在地登记机关的户籍证明。5.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附家庭接生员考核合

4、格证书复印件)。6.父母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出生事实证明或亲子鉴定。7.旗县管理机构的审核证明,证明上须有管理机构领导签字、管理人员签字、并加盖管理机构的公章。8.旗县管理机构(代办机构)及管理人员在对以上资料整理审核后,填写非助产机构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登记表(样式见附件3)。将以上资料上报赤峰市妇幼保健院基层科,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手续。7.赤峰市妇幼保健院,审核合格后,备案并为其签发出生医学证明。8.2010年7月1日以后,非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声明的签发,要求在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办理。赤峰市妇幼保健院二〇一〇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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