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9705280
大小:16.50 KB
页数:2页
时间:2019-07-09
《复议申请书高英》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复议申请书申请人:高显欣,又名高鹰、高英,男,汉族,1977年7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512924197707240010,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盐市街32号7幢2单元501号。被申请人:南充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2009年12月11日申请人涉嫌寻衅滋事被营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月7日被南充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南劳教字(2010J第1号劳动教养决定。申请人不服依法申请复议。复议请求申请人因为因寻衅滋事一案,南充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南劳教字(2010J第1号劳动教养决定,申请人认为:该教养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应依法撤销该
2、决定书。事实和理由一,该决定认定事实有误。该决定认定:“2009年4月27日高显欣伙同张林(已劳教)、张一(巳劳教)等十余人在营山县城新汽车站与对方外号叫"草包"等十余人双方聚众斗殴,致使多辆出租车被砍烂,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这是没有任何证据的认定。事实上申请人没有参与所谓的聚众斗殴。二、申请人不应是被劳动教养的对象,被申请人作出对申请人劳动教养的决定违法,应予撤销。劳动教养是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的行政措施,并不是对所有的人因违法都予以收容劳动教养。对此,《劳动教养试行办法》作出明确的规定,根据该办法第九条规定,劳动教养收容家居大中城市需要劳动教养的人。对家居农村而流窜到城
3、市、铁路沿线和大型厂矿作案等符合劳动教养条件的人,也可以收容劳动教养。而申请人是小城市人,显然不是法定的被劳动教养对象。三、申请人不符合被劳动教养的条件申请人的行为不符合《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对下列几种人收容劳动教养:(一)罪行轻微,不够刑事处分的反革命分子、反党反社会主义分子;(二)结伙杀人、抢劫、强奸、放火等犯罪团伙中,不够刑事处分的;(三)有流氓、卖淫、盗窃、诈骗等违法犯罪行为,屡教不改,不够刑事处分的;(四)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不够刑事处分的;(五)有工作岗位,长期拒绝劳动,破坏劳动纪律,而又不断无理取闹,扰乱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
4、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妨碍公务,不听劝告和制止的;(六)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不够刑事处分的。申请人不具可以劳动教养的六种违法行为之一,不应被劳动教养。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劳动教养程序违法。根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12条规定,对需要劳动教养的人,承办单位必须查清事实,征求本人所在单位或街道组织的意见,报请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做出劳动教养的决定,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决定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而本案承办单位即没有征求本人所在村民委员会的意见,也没向本人和家属宣布劳动教养的根据和期限,至今家属也没见到过劳动教养决定书。四、申请人患有多种疾病,特别是支气管炎必须长期服药治疗,不应进行收
5、容。综上南充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南劳教字(2010J第1号劳动教养决定,申请人认为:该教养决定认定事实错误,严重违反法律程序,应依法撤销该决定书。此致南充市人民政府申请人: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