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期末整理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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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的概念和要素1、债的含义(1)“债”的含义的扩张。(2)两个“特定”:特定当事人与特定权利义务关系。(3)民事权利义务关系。2、债的客体――特定行为(给付: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提供劳务或服务、交付工作成果、不作为)。3、债权的特征――与物权相对比(1)请求权;(2)相对权;债的相对性:主体、内容、违约责任;债的相对性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合同的保全、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等。(3)相容性与平等性;(4)期限性。4、债权的三项权能: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保护请求权5、债务(1)给付义务:主给付义务(合同关系固有、

2、必备的基本义务);从给付义务(无独立意义,仅补助主义务的功能,如《合同法》第266条承揽人保密义务、空调的安装义务等)(2)附随义务(依诚信原则,随合同关系发展而产生);以卖车为例,交车并转移所有权为主给付义务,提供必要材料(如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特殊危险为附随义务。附随义务具有辅助和保护功能,违反之,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强制执行,也不能解除合同,只能请求损害赔偿。(3)不真正义务(《合同法》第119条、158条的规定);【参考法条】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

3、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4、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4)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债的分类1、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意定:合同与单方允诺2、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1)区分标准:标的物是特定物还是种类物。(2)区分意义:替代履行;所有权、风险转移。3、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1)区分标准: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的关系。(2)区分意义:使对一方当事人中一人发生的事项,对本方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4、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1)区分标准: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简单之债:债的履行标的只有一种。(2)区分意义:

5、选择权的行使。5、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1)区分标准:债权人与债务人人数的多少,单一之债:债权人与债务人都仅为一人。(2)区分意义:多数人之债要区分是按份之债还是连带之债。法律敎育网 【例题】甲公司向银行贷款1000万元,乙公司和丙公司向银行分别出具担保函:“在甲公司不按时偿还1000万元本息时,本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乙公司和丙公司对银行的保证债务,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第10题,单选)A.属于选择之债B.属于连带之债C.属于按份之债D.属于多数人之债答案:B.债的履行一、履行主体――债务人考点:涉他合

6、同:合同内容涉及第三人,但违约责任人恪守相对性包括:①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代为受领,《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代为清偿,《合同法》第65条的规定)【例题】甲公司在2005年至2007年间连续与乙公司签订了三份煤炭买卖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向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发运了货物,但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迄今未支付货款。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08年四川卷三第4题,单选)A.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B.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的六个子公司付款,无权要求乙公司付款C.甲

7、公司有权要求乙公司及其六个子公司对所欠货款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敎育网D.甲公司只能选择乙公司付款,但可要求其六个子公司承担补充付款责任答案:A.二、履行标的――给付代物清偿,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替原来给付使债消灭的制度。三、政府定价合同的履行:(《合同法》第63条的规定,合同期内调价;逾期交货;逾期提货或付款;理解原则:谁有过错对谁不利)《合同法》第六十三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

8、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代位权1、构成要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到期的债权;(2)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到期的金钱债权;(3)债务人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债务人人身。(专属债务见《合同法解释》第12条)【参考法条】《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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