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投资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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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的强制性规定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五条公司名称:农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条公司住所:北京市

2、-----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应经许可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未规定许可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第八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九条公司由2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0万元,由全体股东依各自所认缴的出资比例缴纳。第十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如下:单位:万元裕农集团:货币资金

3、8000万元、80%北京惠农农业科技研究院:货币资金2000万元、20%合计:10000万元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第十二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五章公司法定代表人第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六章股东第十五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

4、使股东权利。第十六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决议、监事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七)公司终止后,按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5、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八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第七章股东会第十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

6、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其他职权。第二十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三条股东会会

7、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四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五条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八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二十六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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