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寿县红安植保服务专业合作社章程

汉寿县红安植保服务专业合作社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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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汉寿县红安植保服务专业合作社章程(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政策,结合本社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由许支荣、卢维安、卢富祥、周秋华、黄中田等五人发起,由于特定情况,后用许支荣、周秋华、黄中田之亲友——许支荣、彭吉兵、周小毛、曾西祥、黄明田等五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在县工商局申报登记注册本社,于2009年11月16日召开设立大会并宣布红安植保服务专业合作社成立。本社名称:汉寿县红安植保服务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

2、壹拾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许支荣本社注册住所:汉寿县龙阳镇小南门国税局对门(周科家),实际办公住所:汉寿县供销合作社办公楼三楼。本社标志:用稻穗和绿色线条形成个椭圆型图案代表绿色环保,椭圆中间部分的上方,有“红安”字样,红安中间衬托供销社标志及太阳照射,代表本社与供销社联营,象征着本社事业好象刚刚升起的太阳,蒸蒸日上。椭圆中间部分的中间“统防统治,诚信为本”代表本社的信念。椭圆中间部分的下方有一机防队员施药,代表统一防治后的丰收景象。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服务对象、区域联系人)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

3、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第四条:本社队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为成员实行农作物病虫害统一防治,免费提供成员农作物种植中的产前、产中、产后有关的技术指导服务。为成员引进水稻、棉花、蔬菜的新技术、新品种,定期开展与农业生产的相关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信息咨询服务。第五条:本社对由股东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受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六条:由国家

4、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增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股东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本社为每个股东成员设立个人帐户,这要记载该股东成员的出资7额以及该股东成员所联络的成员单位、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和该股东成员接待成员单位、成员的所有费用开支。第七条:综合极个别成员的具体情况,以本社名义开展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业务,接受本社委托人办理产生的业务,本社按决定实施数额和方式收取委托服务费。第八条:本社股东成员及全体服务成员须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成员第九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5、的公民,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统一防治,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第十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二、可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进行经营活动。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四、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五、自由提

6、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第十二条:本社股东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法人享有二票权,副理事享有一票半权。第十三条:本社股东成员的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的共有财产。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六、承担本社的亏损。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一、主动要求退社的,劝其退社的中途社的盈余部分按会计

7、年度股东成员人平数的二分之一获得,年终退社的盈余部分按合计年度决算,其结算时间、方式按第十五条规定。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71、因公造成的其医药费用由本社承担,盈余部分家属可按股东成员人均数额获得,时间为本社歇业止,亏损责任免除。2、因个人行为造成的,本社只能根据实际情况按本社实际给予适当资助,盈余部分按人均数额的二分之一结算,亏损责任免除。三、死亡的1、因公造成的安葬费由本社承担,盈余部分按股东成员的人均数额获取,亏损责任免除,如本社来年继续开展业务,家属可持续享有本社股东成员人均数额的报酬直至三年。2、

8、因个人行为造成的本社可资助安托费伍仟元。盈余部分按当年人均数额获取,亏损责任免除。四、被本社除名的(除名理由按第十七条规定)第十五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帐户内的出资额,如本社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相应的盈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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