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管理与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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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作业管理与审批制度1目的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实现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2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对矿特种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3术语/定义3.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业。4职责4.1安全环保部负责特种作业的归口管理(如资格审查、送外培训、证件复审和作业监督检查等)工作。4.2保卫部负责爆破作业的归口管理(如资格审查、送外培训、证件复审和作业监督检查等)工作。4.3行政工作部负责特种作业的培训和分配上岗作业管理工作。4.4各部门(单位)负责特种作业的日常检查工作。5工作内容和

2、要求5.1分类5.1.1矿山现有的特种作业有:电工作业、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包括行车操作、起重司索、汽车吊等)、爆破作业、金属焊接作业、机动车辆驾驶等。5.1.2本制度所称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年龄满十八周岁;2)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相应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4)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5.1.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操作证并持证上岗。5.2培训5.2.1从事特种作

3、业的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已经持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复审换证期间,也必须参加相应的培训。5.2.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由安全环保部统一负责,根据生产需要或换证周期,按时联系培训机关,并及时通知应培训人员(包括拟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和到期复审换证的特种作业人员)。5.2.3应培训人员接到培训通知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指定的培训机关参加相应的培训。5.2.4安全环保部应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档案,并根据返回的培训成绩建立奖惩机制。5.3考核、发证和复审5.3.1应培训人员经过培训机关的培训后,必须参加

4、考核、成绩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5.3.2目前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分别由下列有关部门负责:⑴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包括提升机、起吊、行车的操作维护)、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等,电工、金属焊接(气割),由矿安全环保部、行政工作部与芒市安全监督局联系培训、考证事宜。⑵爆破作业,由矿保卫部、行政工作部负责与芒县公安局联系培训、考核发证。⑶其他特种作业人员,由相关部门安全专业与上级机关联系考核发证。⑷安全环保部应将已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及时报告矿领导,同意分配上岗;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档案。⑸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按照操

5、作证要求的时间定期进行复审。⑹到期不复审或将操作证丢失的特种作业人员,补发新证时,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⑺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通用。从其它单位新调入我矿的特种作业人员,持“特种作业操作证”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到有关部门登记备案,并参加复审、考核、换证。5.4其它要求5.4.1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达100%,并减少因重复取证而发生的费用。5.4.2矿行政工作部在调整或调动特种作业人员时,应查询安全环保部的相应档案,以作为参考。5.4.3部门内部调整特种作业人员时,必须经矿行政工作部同意,并通知安全环保部登记备案。5.4.4特种作业人员

6、调离原工种后,必须将“特种作业操作证”交回安全环保部;操作证不再进行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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