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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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XXXXXXXXX进修学校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本学校(或学院)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学校的名称是:XXXXXXXXX艺术进修学校第三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是:XXX第四条本学校的法定办学地址是:上海市XXXXXX第五条本学校的举办者是:XXXXXX第六条本学校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XXXX

2、XXXX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上XXXXXXXX。第七条本学校的办学类型是:中等非学历培训机构。第二章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第八条本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第九条本学校非学历培训规模为:325人。第十条本学校办学层次为:中等非学历培训。5业务范围为:文化类、外语类、艺术类、中等非学历教育。第三章学校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建校资产总额为3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及教学仪器设备10万元;注册资金20

3、万元。第十二条建校资金来源及性质:举办者投入:30万元(其中现金为20万元)性质:非国家财政经费。第十三条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投入及学费收入。第十四条学校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并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设置相关的会计科目,建立帐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五条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或国有资产、接受捐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校存续期间,所有资产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第十六条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财务审

4、计。第十七条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按不低于净收益的25%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四章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第十八条学校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徐相海出任校长一职。5第十九条学校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第二十条学校董事会成员中举办者代表3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1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验2人。第二十一条董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应有2/3以上董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遇到特殊情况时经1/3以上董事

5、会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董事会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须有2/3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第二十二条董事会成员如连续4次不能参加董事会会议,作自动退出董事会,董事会可决定增补新的成员。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建立出席人员签到、会议记录并存档制度,每次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数、议事内容、议事结果。第二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四)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五)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

6、十五条5董事会应按照审批机关对学校校长任职的标准聘任学校校长,并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二十六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第五章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七条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徐相海担任。其职责是:(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二)学校对外公文的签署;(三)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四)维护本校受教育者、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六章专业设置和教学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并报教育业务主管部

7、门备案。第二十九条学校根据所设专业,聘任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任教师并配置相关的教学仪器设备。第七章自行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三十条学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向审批机关提出自行终止,并由学校(或学院)自行组织财务清算:(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停办的;(二)董事会决议停办的;第三十一条学校如因违反办学,被审批机关吊销办学许可证而终止的,或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应接受有关管理机关主持的终止程序。第三十二条5学校终止后的资产按《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学校终止获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在30日内到登记管

8、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第八章章程修改程序第三十四条学校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会换届时进行,如遇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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