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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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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相关税收及会计问题讲解徐雩2013年4月第一章营改增原理及意义第一节营改增试点的制度安排一、营改增的效应(一)利于税制完善(二)推动结构性减税(三)促进经济发展1.促进二三产业融合发展2.促进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升3.促进小微企业发展4.促进服务贸易出口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财税〔2011〕110号)(一)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二)计税
2、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三)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四)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二、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一)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
3、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二)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三)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四)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4、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第二节营改增试点情况一、本市营改增运行情况(一)试点运行总体情况截至2012年底,全市有15.9万户企业经确认后纳入试点范围。其中:一般纳税人5.6万户,占35.2%;小规模纳税人10.3万户,占64.8%。2012年共新增试点纳税人4.1万户,其中,鉴证咨询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占比最高,分别为28.4%、27.6%和17.9%。从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纳税人税负变化情况看,呈现如下特点: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明显减少,税负降幅达到40%左右;原一般纳税人因抵扣增加税收明显减少;服务出口
5、企业明显得到优惠;一般纳税人税收有增有减但整体减少。试点纳税人全年减负面已超过90%,税收增加户数呈逐月下降态势。全年整体减少税收200亿元左右。二、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扩围经国务院批准,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等8个省(直辖市)。(一)试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安徽省、浙江省(含宁波市)、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2013年8月全国开始试行)(二)试点日期。北京市已当于2012年9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江苏省、安徽省已当于201
6、2年10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福建省、广东省已当于2012年11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已当于2012年12月1日完成新旧税制转换。第二章营改增试点政策解读第一节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财税〔2011〕111号一、纳税义务人(P5)(一)纳税义务人确认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称应税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2.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
7、对外经营纳税义务人的确认(P5)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二)纳税义务确认(P16)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是指应税服务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
8、形。结论试点纳税人既包括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也包括向试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服务的境外单位和个人。二、扣缴义务人(P6)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服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代理人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接受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一)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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