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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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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新系统正式上线相关业务要求和注意事项(生产型出口企业部分)尊敬的出口企业: 按照江苏省国税局的统一要求,我市新版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定于8月份正式上线。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新系统自2012年8月1日起正式上线运行,所有出口企业届时一律使用新系统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相关业务。 二、因数据迁移要求,7月24日至7月31日,老系统停止运行,期间不受理任何有关出口退税申报、认定、单证等业务,企业需办理的相关业务,请于8月1日后使用新系统向我局申报。对您工作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2、 三、企业申报具体要求 (一)申报范围:凡已办理退(免)税认定的生产企业,只要发生出口业务的,都必须按规定向退税机关申报免、抵、退税。不再发生出口业务但有尚未处理完毕的退税业务的生产企业也应按规定向退税机关申报免、抵、退税零申报。 (二)申报期限: 退税申报的截止期限为当年出口的货物须在出口的次月至次年4月的各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 (三)申报资料分不同情况按下列顺序装订和报送: 1.当期有出口业务的提供下列资料及电子数据: (1)出口退税网上申报正式申报成功回执; (2)《生产企
3、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审批)汇总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4)《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不齐)》; (5)《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单证齐全)》; (6)《生产企业不予免、抵、退税货物申报明细表》(如果有不予免、抵、退税货物的需要报送); (7)《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贸易免税申请表》(有进料加工业务的填报); (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打印); (9)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10)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
4、专用); (11)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12)《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进项凭证退税明细申报表》(附件一)及所涉及的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出口视同自产货物时应提供)(新增要求,详见下文第(四)点第5点); (13)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14)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当期无出口业务即免、抵、退税零申报(即单证齐全、单证不齐、不予免、抵、退税货物三项申报都没有)的需提供下列资料及电子数据: (1)出口退
5、税网上申报正式申报成功回执; (2)《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审批)汇总表》 (3)《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附表》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从增值税纳税申报系统打印) (5)主管退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相关申报规则和要求: 1.出口报关单号一律按21位录入(18位报关单号码+0+2位序号)。 2.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明细录入规则为进口报关单后9位+1+2位项号。其它进口报关单录入规则为进口报关单号后9位+0+2位项号。 3.启用新系统后,为帮助您提高审核通
6、过率,请在正式申报前进行预申报。对预申报审核疑点根据不同错误原因进行相应调整后进行正式申报。疑点如属于录入错误造成,须进行修改;如无属于海关信息导致的疑点,应检查号码录入是否正确、报关单信息是否已在电子口岸出口退税模块提交等再进行正式申报。 4.单证不齐、不予免抵退税申报正式申报后发现错误的,凡是申报涉及金额、数量、贸易方式、商品代码、征退税率、报关单号码、代理证明号码、外销发票号码、进料加工手册号等项目的,企业均应在下期申报时作冲减处理(分别开具负数发票和正数发票进行调整)。 5.符合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货物在每月
7、退(免)税申报时,应按规定在退(免)税申报数据对应的备注栏中加注“ST”,并报送所涉及的《生产企业视同自产产品进项凭证退税明细申报表》、进货发票复印件及电子数据,纸质资料应装订齐全,电子数据以TXT文件格式(附件)录入相关信息,录入规则为(出口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半角逗号+购进发票号码),并拷盘报送退税申报受理窗口。 6.运保佣处理规则(附件一)。 四、相关参数说明 1.征税机关代码设置(附件二)。 2.退税机关代码设置(附件三)。 3.退税计算方法:根据退税认定确定的计算方式填列。 (1)生产企业增
8、值税一般纳税人:22免抵退税 (2)外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1免退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1免税 4.进料抵扣方式:01实耗法 5.其它参数设置据实填写。 五、其他事项在未出新规之前,按照老规定执行。 六、未尽事项请及时关注扬州市国税局网站通知公告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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