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做到“三个准确”

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做到“三个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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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应做到“三个准确”我国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已经十几年时间,从2011年起,党中央、国务院统一安排部署的行政审批事项大规模清理多达五次以上,但目前在一些地方仍存在着行政审批事项清理不彻底、设定管理不严、监督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直接导致行政审批事项乱、滥、散。在2011年11月14日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温家宝总理专门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首先就是“进一步清理、减少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清理重点是投资领域、社会事业领域、非行政许可审批领域”。在2012年3月2

2、6日国务院召开的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上,温家宝总理又提出今年要重点抓好六项工作,第一项工作就是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对部门和地方政府现有的管理职能和审批事项要逐一审核,再取消和调整一批审批事项”。如何更好地把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工作贯彻落实好,把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再提升一个新水平,笔者认为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做到“三个准确”。一是行政审批事项依据要准确。7在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时,对需要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无论是行政许可事项,还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都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设定和实

3、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除法律、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行政许可外,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都不得设定任何行政许可事项,也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往往没有法律、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依据,仅仅依据的是一些国家部委规章、有的连规章都不是,甚至就是国家部委、省政府部门的一些规范性文件,许多文件颁发的时间都在《行政许可法》颁布之后,却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把行政许可事项变换成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实际工作中仍按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如“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依据的是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颁布的规范性文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商贸、服务型企业及企业兴办经济实体认定证明”,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文件);“预拌混凝土搅拌站、预拌砂浆搅拌站新改扩建审批及其产品采购合同备案”,依据的是商务部、公安部等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政发[2007]205号文件);“7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初审”,依据的

5、是《山东省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鲁建标发[1997]312号文件),等等。这些审批事项都在继续执行当中,省直部门要求必须办理,市级以下部门无权取消,不按这些文件办理,会直接影响本级的审批工作及与上级部门的业务关系。因此,建议再进行行政审批事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时,凡是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有准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法律、法规条文中找到行政审批的项目,并确定法定、规范的行政审批项目名称,特别是对现行有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在清理时发现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又确实有必要保留的项目,可以提请

6、省人大授权,以省政府决定的形式公布,赋予其合法的设定依据。否则,应一律予以取消。二是行政审批实施主体要准确。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的实际机关(主体)共有三类:一是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的其他行政机关。但是,在过去的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时,许多地方存在着将市级7政府批准、发证、属于市(县)政府为行政审批实施主体的行政审批实施主体的行政审批事项,都归并到了承办部门,在向社会公布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时,直接把市(县)政府的审批事项公布成部门

7、的审批项目,把政府法定的行政审批权变成了承办部门的审批权。如:“新增建设用地划拨供地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审批”、“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审批”、“土地初始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等审批项目,都属于市(县)级政府的审批项目,但过去公布时都作为了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的审批项目;如:“地名命名、更名审批”,是市(县)级政府的审批项目,却作为了市(县)民政部门的审批项目;如“风景名胜区审批”,是市(县)级政府的审批项目,却作为了市(县)建设、城管部门的审批项目;如“生猪定点屠

8、宰厂(场)设置许可”,是市级政府的审批项目,却作为了市商务部门的审批项目;如“林权证换发”,是市9县)级政府的审批项目,却作为了市(县)级林业部门的审批项目,等等。把市(县)级政府的审批项目,变成了部门的审批项目,把政府的法定权力部门化,变相扩大了部门权力,混淆了行政审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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