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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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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江县学生安全三方公约编号:校方:中江县兴隆镇初级中学校学校法人代表:刘儒承联系电话:13990299863班主任: 联系电话:学生:姓名 性别 年龄 年级 班家庭住址 家长(监护人):姓名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家庭地址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学习和校外期间的人身安全,依法保护学生、家庭、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和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安全公约。
2、一、校方的安全责任(一)校方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职责,按照“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学生的安全教育与管理。如果学生在校受到人身损害时,应当立即采取救助措施,并及时告知监护人;如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学生伤害事故遵行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3、,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4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人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7.学
4、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9.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规定的;10.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11.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
5、告知未成年学生的家长(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家长(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12.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三)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校方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定认定。1.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2.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3.放学后、节假日(含双休日)或者寒、暑假期等校方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学校发生的。4.其他在校方管理职责范围以外发生的。(四)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校方已履行
6、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冰雹等不可抗力造成的。2.来自校方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3.学生有异常体质、特定疾病、传染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校方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的。4.学生发生与校方教育教学管理相关的违纪行为或无关行为而去自杀、自伤的。5.在对抗性或者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学生所发生的意外伤害的。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五)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
7、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六)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或其他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学生的安全责任4(一)学生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根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二)学生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学生守则》和《学生日常行为规范》,遵守所在学校的管理制度和安全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8、三、家长(监护人)的安全责任(一)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监护人,不因场所和时间的改变而发生转移。1.不得让未满十六周岁的学生脱离监护或校方的管理,在外单独居住。2.对学生不得放任自流,不得迫使其离家出走,放弃监护职责。3.承担合理合法的教育经费,经常给学生备齐学习用具、生活用具等;经常与校方联系,准时参加家长座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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