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赌协议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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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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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对赌协议条款的处理   在目前流行的引入私募后再运作上市的模式中,多数企业都与私募机构签订对赌条款,一方面是保障了私募资金的安全性,另一方面也是企业能获得高市盈率的一项承诺。但是对赌协议条款多是涉及董事会的权限、股份回购、上市时间限制等特殊安排条款,这可能会影响到拟上市企业的股权稳定性等问题,在保代培训中,证监会也明确表示对于涉及到股权方面/董事会1票否决/优先清算等违反公司法规定的条款,或是可能造成股权或经营不稳定的条款在上会前要取消或终止,实际情况是在反馈意见中就清理了,否则强行上会,估计很悬(

2、如林丰牧业)。下面是关于对赌协议条款的披露与处理的案例,通过研究我们或许可以看到一些处理的思路。   案例一:江苏东光微电子(002504)   在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反馈意见一、3、2005年底中比基金对发行人进行增资,此后一直是发行人第二大股东。请补充披露:(1)中比基金增资发行人的协议的主要内容;(2)报告期内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召开与决议情况;(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与任免情况;(4)公司其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一致行动的其他协议或安排。请保荐人与发行人律师结合以上情况对公司实际控制人

3、的认定审慎发表意见。   (一)中比基金增资发行人的协议的主要内容  经本所律师核查,中比基金增资发行人的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协议名称:《增资协议》  2、签约主体:甲方为沈建平、詹文陆、徐志祥、林钢、李国华、陈俊标、钱旭锋;乙方为中比基金。 3、协议核心内容:(1)增资目的:甲方为扩大发行人市场份额,购进新设备,引进乙方作为新的投资者对发行人进行增资,并将增资款专项用于购买VDMOS生产线。(2)增资时间:沈建平、乙方于协议生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增资款汇入专项账户。增资方将增资款汇入公司指定

4、的专项账户日为增资方行使股东权利的起始日(简称“起始日”)。(3)增资方式:①发行人未分配利润中的2000万元按甲方原投资比例转增股本,转股比例为1元转1股,转股后股本42,675,311股,每股净资产1.77元,其余账面未分配利润由增资后新老股东按新持股比例共同享有。②沈建平及乙方均以1.96元/股的价格对发行人增资。沈建平增资1000万元,其中5,102,041元计入实收资本,计为5,102,041股,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乙方增资4000万元,其中20,408,163元计入实收资本,计为20,40

5、8,163股,剩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计入资本公积部分由增资后的新老股东按新持股比例享有。(4)乙方权利:①赎回:起始日后5年内,如由于发行人经营业绩不符合上市要求,或是仅由于政策原因而未能在上海、深圳等证券交易所上市,乙方可要求原股东或发行人以现金形式赎回乙方所持全部股份,赎回价格为:赎回日发行人账面净资产×乙方所持股权比例。②稳健持续经营保证:起始日后,如发行人经营业绩连续两年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低于10%,则乙方有权要求原股东或发行人以现金形式赎回乙方所持股权,赎回价格可为:4000万元

6、+(4000万元×20%×起始日到赎回日天数/365-赎回日前乙方已分配的现金红利)。③反稀释条款:基于下列前提,乙方原则同意公司向国内外知名的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客户或产业战略合作者或其他投资者认可的投资者增发股份。前述前提条件包括但不限于:a)新股东的投资溢价比应不低于乙方本次增资的溢价比;(本次乙方的投资溢价,双方确认为:1.96:1)b)新股东的介入将不会使沈建平失去控制权并且不得使乙方所占股份低于25%,除非经中比基金书面同意;c)新股东同意发行人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或投资者认可的其他股票

7、市场上市,并同意在上市发行条件成就时,积极促成发行人股票上市;d)新股东原则上应以对发行人增资形式介入,而不是受让发行人原有股东已持有之股份。(5)发行人股东大会权限调整:发行人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应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四分之三以上(不包括四分之三)通过。(6)发行人董事会人员调整:发行人董事会新增7名董事,总数为12名,其中4名独立董事。新增董事中,乙方直接委派2名董事并向股东大会推荐2名独立董事,沈建平委派1名董事,并向股东大会推荐2名独立董事。(二)中比基金增资

8、发行人协议的实际履约情况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经本所律师核查,签约方在依据《增资协议》完成对发行人的增资后,以实际履约行为对《增资协议》的部分内容予以变更,具体情况如下:(1)中比基金已放弃基于《增资协议》约定的稳健持续经营保证条款,要求缔约对方或发行人赎回股份的权利。(2)《增资协议》关于发行人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的约定,已被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修改。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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