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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7
《公交公司生产运营部安全办处罚制度》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生产运营部安全办处罚制度第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2000元1、酒后驾驶机动车(解除劳动合同)2、使用非公司车辆运营的第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1000元,处罚外并接受培训3天1、主观意识下,违规载运“三品”的。2、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人员驾驶的。3、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的(年度内,从第二次开始,每增加一次,罚款额度递增1000元)。4、行车中故意阻碍后方同行业车辆正常行驶,或强超强会的。5、未经公司批准擅自驾驶公司车辆或跑私车的。第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责任人罚款500元,并接受培训1天。1、不服从管理
2、人员管理的2、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不足50%的(年度内,从第二次开始,每增加一次,罚款额度递增500元)3、逆向行驶的4、不按交通信号或警察指挥行驶的(年度内,从第二次开始,每增加一次,罚款额度递增500元)5、收车后不按规定停靠,不回场站的,以及不按照原定返库路线行驶6、非司乘人员代替上岗的第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200元1、运营车辆在规定站点范围外停车上下客的2、违规占道行驶的3、司乘人员在车内吸烟的4、乘客带宠物上车,司乘人员未制止的5、行驶中接打手机(含使用耳机)、查看手机信息等妨碍安全行驶的(年度内,从第二次开始,每增加一次,罚款额度递增1
3、00元)6、车内外设施、标识、车辆手续等,损坏或丢失的,除按原价赔偿外,罚款200元7、非站点(停靠站纵向前后各30米以外)违停上下客的(含在转盘路、十字路、丁字路等有碍安全路段上下客的)8、司乘人员运营途中下车办事的9、私自更换驾驶人、乘务员的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责任人罚款100元1、运营车辆逆行进入始发站的2、运营车辆在中途站点不进港湾停靠的3、车未停稳开门、车门未关好起步或开门行驶的4、违反场站、车库安全行驶、安全停放规定的5、驾驶车辆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6、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7、加油时违规操作的8、违反车库安全管理规定的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4、,对责任人罚款50元1、司乘人员不携带相关证件上岗的2、司乘无服务卡、工牌的3、不参加安全例会及安全培训的4、未按时填写自检记录表和灭火器卡片的5、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交通事故责任追究一、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根据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程度和数额,交通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
5、,或者财产损失3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二、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原则:(一)隐瞒交通事故责任追究发生轻微事故、一般事故的于最短时间上报车队安全员,经安全员调查详尽上报安全办;发生重大事故、特大事故的于最短时间上报公司。如有隐瞒不报者或延迟上报者,给予事故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二)交通事故追究原则1、事故单位(部门)领导责任追究。发生有责亡人交通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交通事故,对事故单位(部门)主要领导、主要
6、安全管理人分别按甲方应承担损失费用的1%罚款,对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按甲方应承担损失费用的0.5%罚款。2、事故车队领导责任追究。发生有责亡人交通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交通事故,对事故车队主要领导、安全负责人分别按甲方应承担损失费用的0.8%罚款,对车队其他管理人员按甲方应承担损失费用的0.5%罚款。3、在车辆交通事故中(包括人伤、单方事故),驾驶人在事故上有责任划分的,事故费用在1万元以内(含1万元)的规定个人承担相应罚款;费用在1万元以上除承担相应罚款以外,个人还需承担超出部分的10%。客伤事故,其中驾驶员承担相应费用的70%,乘务员承担相应费用的30%。(由于
7、乘务员不作为)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罚款:次要责任罚款500元;②同等责任罚款1000元;③主要责任罚款2000元;④全部责任罚款3000元注:发生有责事故扣除当月安全奖。4、半年内发生主要责任事故2起以上停薪待岗;培训学习1个月,全年内发生主要责任事故3起以上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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