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侵权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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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四章侵权民事责任第一节侵权行为概述一、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行为人虽无过错,但法律特别规定应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其他致害行为,也属侵权行为。其特征有:(一)侵权行为是行为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单方违法行为;(二)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物权或者人身权等绝对权的行为;(三)侵权行为是因过错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二、侵权行为的分类1、一般侵权行为与特殊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过错而造成他人的财产或人身损失,并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强调的是过错和本

2、人承担);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须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而必须就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负民事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特殊在不一定要求行为人有过错,责任也不一定由行为人本人承担)。2、侵害财产权行为和侵害人身权行为。3、单独侵权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4、积极侵权行为和消极侵权行为。三、共同侵权行为(一)概念数人共同加害行为造成损害的,为共同侵权行为。(二)法律效果共同侵权的民事责任应由全体侵权人负连带责任。第二节侵权的民事责任一、侵权民事责任的概念侵权民事责任简称侵权责任,是指侵权行为的法律后果。是通过让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调整加害人和受

3、害人之间因侵权而产生的利益关系的法律制度。二、侵权民事责任的分类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第三节 侵权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一、侵权民事责任的客观要件1、侵权损害事实。侵权民事责任是对损害进行赔偿,只有有损害事实才有可能发生赔偿的问题。损害有物质上的财产损害和心理上的精神损害。损害应该包括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2、加害行为的违法性。违法行为包括作为的违法行为和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判断行为人有无不作为的违法行为。行为人只有在法律上负有义务,并且具备履行条件而不履行,才能认定其有不作为的违法行为。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二、侵权民事责任

4、的主观要件1、行为人须有行为能力。如果实施违法行为的人属于无行为能力的人,则不能由其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无责任能力者无责任”这是各国立法和司法的通例。2、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刑法学中已经讲过该内容,这里不再重复。在一般情况下,区分故意和过失,或过错程度大小对确定其民事责任并无实际意义;但在特殊情况下,如混合过错、共同致人损害时,就成为确定其赔偿责任的重要依据了。三、共同危险行为1、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实施了有侵害他人权利的危险行为,并造成实际损害,但不能判明损害是由何人造

5、成的侵权行为。2、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1)数人实施的危险行为都有可能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2)法律推定数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有过错;(3)损害结果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而是其中的一人或数人的危险行为造成的,但该人不能确定;(4)实施共同危险的数人在主观上应有过错,这种过错通常表现为过失;(5)行为人只要证明自己不是真正的加害人就可以免责,而不必要求行为人必须证明谁是加害人。3、共同危险行为的民事责任。共同危险人对其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而在内部采取平均分担的方法来确定每个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责任。第四节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特殊侵权行为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行

6、为而言的,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无需具备一般侵权行为的成立要件而必须就他人人身、财产损害负民事责任的民事违法行为。《民法通则》第121条至第127条规定的就是特殊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责任包括如下九种:一、企业法人对其工作人员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二、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通则121条)《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三、产品责任(通则122条)《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

7、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约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四、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通则123条)《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发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五、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通则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六、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通则125

8、条)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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