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业务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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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生业务复习资料1、流动人员中的孕产妇和婴幼儿的保健服务依照《广东省母婴保健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2、出租房屋给18至49周岁的育龄妇女必须查核其是否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对已怀孕及当年有生育的育龄妇女要查核其生育证明,证件齐全方可出租。流动女性育龄人员必须持有《服务证》或《婚育证明》,并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服务站办理查验证登记手续,填报流动女性育龄人员计划生育信息资料,无户籍地相关计划生育证明的,须在规定的4个月期限内补办户籍地发放的相关计生证明。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3

2、、育龄妇女租住人员当年有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上环、结扎、皮埋、补救措施等)的,应督促其小孩出生或术后的10天内向本村(社区)综合管理服务站报告。4、7岁以下流动儿童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及时带领儿童到居住医院接受预防接种。5、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市行政区域内拟居住30日以上的18—49周岁女性育龄人员(含居住在本市出租屋内的女性育龄人员),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出租人(以下简称出租人)、招聘雇用流动女性育龄人员的用工单位或雇主均属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对象。6、流动女性育龄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2(一)流动女性育

3、龄人员必须持有《服务证》或《婚育证明》,并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服务站办理查验证登记手续,填报流动女性育龄人员计划生育信息资料,无户籍地相关计划生育证明的,须在规定的4个月期限内补办户籍地发放的相关计生证明。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二)现孕、当年有生育行为的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持有户籍地乡(镇)或街道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相关的生育服务证或准生证。(三)流动人员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规定参加一年三次的孕情检查和生殖健康检查;已生育者应及时采取以下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应首选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

4、应首选结扎措施;不符合政策怀孕的,应及时落实补救措施。(四)如实申报本人婚育、节育情况,违反政策生育的,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7、计划生育业务服务内容:(1)免费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政策咨询。(2)免费为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办理临时《婚育证明》。(3)免费提供孕情检查、避孕药具、术后随访和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8、孕情检查时间。孕情检查为一年三次。第一次:上年10月至当年1月;第二次:当年2月至5月;第三次:当年6月至9月,按居住地村(社区)安排的时间参加检查。9、出生统计口径。根据《

5、广东省计划生育统计报表统计口径》(粤计生委[2000]054号)文件精神,外来暂住人口出生统计为:本年度(上年10月1日至本年9月30日止)有生育的育龄妇女,统计时点居住在本村(社区)内的,不论小孩在何地出生、居住,一律要登记、统计。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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