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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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生产安全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等造成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包括轻伤事故、重伤事故和重大事故:(一)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二)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没有死亡的事故。(三)重大事故:分一级重大事故、二级重大事故、

2、三级重大事故和四级重大事故。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1)死亡三十人经上;(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2)重伤二十人以上;(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1)死亡二人以下;(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第四条:

3、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公司各级领导和有关部门,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五条:公司将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工地现场施工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由公司总包的工程,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由公司统一支付。第六条:公司、分公司、项目部应当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中应确定急救援的组织和人员安排,配备应急救援器材与设备、事故发生的现场保护和抢救及疏散方案、内在联系方法和渠道、演练等。其中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救援预案各自

4、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工程项目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上报公司(分公司)审批。第七条:当工地发生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后,公司各级立即启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投入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应当立即以最快方式直接或逐级报告项目经理、分公司经理及公司总经理。第九条:公司总经理接到重伤及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安监、劳动(如

5、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中重大事故发生后,公司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以上部门。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第十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发生事故的工地和公司各级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确因抢救人员、

6、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要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一条:轻伤、重伤事故,由公司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须接受上级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第十二条:公司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2、确定

7、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且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五章: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关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事故所在单位(工地)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

8、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理。第十七条:伤亡事故处理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同时公司(分公司)安监部门建好事故档案。事故结案归档材料包括: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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