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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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航发〔2017〕136号关于印发《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通用)航空公司,各服务保障公司,各机场公司,局属各单位,各协会、基金会,局机关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加强民航行业信用文化建设,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促进民航行业健康发展,民航局制定了《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相关清单的公布《管理办法》中的民航局专业领域信用评价体系清单、多

2、种手—1—段措施及依据清单和联合惩戒措施及依据清单并不不是《管理办法》的组成部分,三类清单单独生效,单独更新。民航局信用主管部门将在民航局官方网站上定期公布现行有效的三类清单,确保清单实时更新。二、其他单位和部门的信息告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只能是各级民航行政机关,其他单位和部门不能依照本办法开展信用管理工作。其他具有民航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将工作中发现的相对人严重失信行为告知相对人住所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由其完成信用信息的采集、修复、移除和使用等管理工作。三、信用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之后,信用主管部门的监督工作也将同步启动,通过统计惩戒实施情况和处理社

3、会监督信息等方式,重点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各项内容的落实。四、数据交换和文件传输信用信息管理部门和信用主管部门之间的数据交换和文件传输,统一通过民航行业监管执法系统完成。系统上线前,民航局机关各部门通过局内便函完成数据交换和文件传输,其他信用信息管理部门通过电报完成数据交换和文件传输。请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加强民用航空活动的全面合规管理建设,全面系统开展规章符合性的自我检查。民航各级行政机关在本辖区内加强对《管理办法》的宣传培训工—2—作,建立健全内部工作流程,抓紧制定配套文件,持续完善民航局专业领域信用评价体系,不断丰富手段和措施。中国民用航空局2017年11

4、月6日—3—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精神,加强民航行业信用文化建设,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促进民航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活动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从事需要我国批准的民用航空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相对人)的信用管理工作。民航局统一记录相对人的信用信息。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组织)以

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进行区分,分公司的信用信息归集至总公司名下。外国航空公司以二字代码进行区分,国外其他持证组织以许可证号码进行区分。个人以身份证号码进行区分,没有身份证号码的,以护照号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进行区分。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工作,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工作。—4—管理局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管理局的授权,以该管理局的名义实施信用管理工作。第四条民航局设立全国统一的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以下简称信用记录),全面记录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和违法失信信息。基本信息是指组织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

6、码、有关人员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违法失信信息是指相对人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依法应当记入信用记录的失信行为信息,分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属于本办法规定的严重失信行为的,记为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其他失信行为记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第五条民航行政机关依法使用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使用民航行业信用信息,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民航行业发展中的引导作用。第二章信用信息的采集、修复和移除第六条民航局、管理局、管理局的派出机构等信用信息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信用管理部门)负责相对人信用信息的采集、修复、移除和使用等管理工作。第七条信用管理部门采集

7、相对人一般失信行为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由民航局信用主管部门统一记入相对人的信用记录。第八条相对人有下列严重失信行为之一的,信用管理部门—5—应当自相关认定或者处理决定作出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采集,并告知民航局信用主管部门:(一)依据《中国民航安全管理失信行为管理办法》(MD-AS-2016-01)被列入“安全管理失信单位黑名单”或“安全管理失信人员黑名单”的;(二)因违规运输危险品造成危险品运输事故征候,并且拒绝采取措施加以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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