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医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细则

新乡医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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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乡医学院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招生工作的管理,保证研究生入学质量和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教育部关于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新乡医学院硕士研究生教育工作条例》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招收硕士生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和按需招生的原则。  第三条招生的学科(专业)必须与国家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相一致。  第四条招收的硕士生类别分为非定向、定向、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四种。  第五条硕士生入学考试分初试和复试两个阶段进行,初试由全国统一组织,复试

2、由学校组织。  第六条招生工作必须在纪检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研究生处是研究生招生和管理的职能机构,负责全校硕士生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教育部和河南省关于硕士生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必要的实施细则;部署全校硕士生招生工作,发布年度招生简章,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订学校各学科(专业)招生计划。  3.组织有关院(系、部)编制招生专业目录。  4.根据专业需要确定各自命题考试科目命题人员名单,并负责命题人员培训工作。  5.组织并做好试题印制及保密

3、保管工作。  6.组织报名、考试、评卷、复试、调剂、录取等工作,根据教育部要求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7.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8.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9.布置、监督、检查全校的硕士生招生工作。  10.调查处理硕士生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受理考生信访工作。  第八条招生院(系、部)在硕士生招生工作中的职责:  1.执行学校关于硕士生招生工作的规定,并由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招生工作。  2.每年7月底前,拟定本院(系、部)下一年度各学科(专业)的招生计划,并按照招生简章的格式要求组织编制招生专业

4、目录,汇总后报学校研究生处审核。  3.配合学校做好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命题、评卷工作。  4.积极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5.按照学校规定,组织硕士生的入学复试工作,初步审定本院(系、部)拟录取考生名单。  6.接受考生的申诉,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必要解释,处理招生中的遗留问题。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硕士生年度招生计划由教育部下达,学校确定院(系、部)各学科(专业)的招生人数。  第十条各院(系、部)的招生人数,根据导师经费情况和学科建设需要确定。    第四章报名    第十一条报名参加我校硕士生入学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5、。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考生的学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承认学历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2)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3)获得国家承认的高职高专毕业学历后,经2年或2年以上(从高职高专毕业到录取当年9月1日),达到与大学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且符合我校的培养目标对考生提出的具体业务要求的人员;  (4)国家承认学历的本科结业生和成人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含自考生和网络教育学生),按本科毕业生同等学力报考;  (5)已获硕士、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在校研究生报考需征得我校同意。  4.年龄

6、一般不超过40周岁,报考委托培养和自筹经费的考生年龄不限。  5.身体健康状况符合我校各学科(专业)工作的要求。  第十二条考生实行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具体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考生报考信息和教育部的规定,审核并发放准考证。    第五章初试    第十四条全国招收硕士生入学考试的初试日期由教育部公布。  第十五条学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确定考试科目及使用统一命题的试题类别。  第十六条学校自命题考试科目均应根据考试大纲或大学本科的教学大纲以及对硕士研究生入学的基本要求进行命题。  第十七条硕士生入学考试方式均为笔试,每门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7、 第六章评卷    第十八条统考科目的评卷工作由河南省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办”)统一组织,学校自命题考试科目的评卷工作由学校统一组织评阅。  第十九条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研究生处处长和相关招生院(系、部)负责人共同组成的评卷领导小组,负责对评卷工作的落实、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条评卷工作实行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和评卷工作质量监督保证制度,保证评卷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学校将自命题考试科目的成绩汇总后上报省招办,由省招办下达考生初试总成绩,学校在教育部规定的时间内向考生公布。    第七章复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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