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检验规则及稳定性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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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化妆品检验规则及稳定性试验8.1.1化妆品的检验规则1.基本术语(1)常规检验项目。指每批产品必检的项目,包括理化指标、感官指标、卫生指标中细菌总数、重量指标和外观要求。(2)非常规检验项目。指非逐批检验的项目,如卫生指标中除细菌总数以外的其它项目。(3)适当处理。指不破坏销售包装,从整批化妆品中剔除个别不合格品的挑拣过程。(4)样本。指每批抽样量的全体。(5)单位产品。指单件化妆品,以瓶、支、袋、盒为计件单位。2.检验分类(1)交收检验产品出厂前由生产厂的检验部门按产品标准逐批进行检验,符合标准方可出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合格证。收货方可以交货批为批量

2、,按标准规定进行检验。交收检验项目为常规检验项目。(2)型式检验一般情况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1)当原料、工艺、配方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2)产品长期停产后(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3)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4)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型式检验的项目包括常规检验项目和非常规检验项目。3.抽样工艺条件、品种、生产日期相同的产品为一批。收货方也可按一次交货产品为一批。(1)交收检验抽样包装外观检验项目的抽样按GB/T2828.1-2003的二次抽样方案抽样。其中不合格(缺陷)分类分类检查

3、水平(IL)、合格质量水平(AQL)见表8-1规定。表8-1检验水平不合格(缺陷)分类检查水平(IL)合格质量水平(AQL)B类(重)不合格II2.5C类(轻)不合格II10.0属破坏性试验的项目按GB/T2828.1-2003二次抽样方案抽样,其中IL=S-3,AQL=4.0。包装外观检验项目的内容见表8-2规定。表8-2外观检验项目检验项目B类不合格C类不合格瓶冷爆、破碎、泄漏、滑牙松脱、(毛口)毛刺除B类不合格外的外观缺陷盖破碎、裂纹、爆裂、漏放内盖袋封口开口、漏液、穿孔盒毛口、开启松紧不宜、镜面和内容物与盒粘结脱落、严重瘪听软管封口开口、漏液、滑牙、破碎

4、喷雾罐喷头不畅、凸听锭管松紧不当、旋出推出不灵活化妆笔笔杆开胶①、漆膜开裂①、笔套配合不当标志不清晰、表面不光洁外盒错装、漏装除B类不合格外的外观缺陷商标、说明书、盒头(贴)、合格证字迹模糊、漏贴、倒贴、错贴注意:①该项目为破坏性试验。感官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检验的抽样,按检验项目随机抽取相应的样本,作各项感官理化指标和卫生指标的检验。质量(容量)指标检验,随机抽取10份单位样本,按相应的产品标准试验方法,称取其平均值。(2)型式检验抽样型式检验中的常规检验项目以交收检验结果为依据,不再重复抽样。型检验的非常规检验项目可从任一批产品中抽取2~3单位样品,按产品标准

5、规定的方法检验。4.判定规则(1)交收检验判定规则当卫生指标不符合相应标准时,该批产品即判为不合格批,不得出厂。当感官理化指标中任一项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时,允许对该项目指标进行复验,由供需双方共同抽样,若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批,不得出厂。当质量(容量)指标不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时,允许进行加倍复验,仍不合格时,该批产品判为不合格批。(2)型式检验判定规则型式检验中常规检验项目的判定与交收检验判定规则相同。型式检验中的非常规检验项目中有一项不符合产品标准规定时,即判整批产品为不合格。(3)仲裁检验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共同按本标准进行抽样

6、检验,或委托上级质监站进行仲裁检验。5.转移规则(1)除非另有规定,在检查开始时应使用正常检查。(2)从正常检查到加严检查。当正常检查时,若在连续5批中有2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不合格,则从下一批转到加严检查。(3)从加严检查到正常检查。当进行加严检查时,若连续5批经初次检查(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合格,则从下一批检查转入正常检查。6.检查的停止和恢复加严检查开始后,若不合格批数(不包括再次提交检查批)累计到5批,则暂时停止产品交收检查。暂停检查后,若生产方确实采取了措施,使提交检查批达到或超过标准要求,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恢复检查。一般从加严检

7、查开始。7.检查后处置质量(容量)不合格批和B类不合格批,允许生产厂经适当处理后再次提交检查。再次提交按加严抽样方案进行检查。C类不合格批,生产方经适当处理后再次提交检查,按加严抽样方案进行检查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处理。8.1.2化妆品稳定性试验法1.耐热试验耐热试验是膏霜、乳液和液状化妆品重要的稳定性试验项目,如发乳、唇膏、润肤乳液、护发素、染发乳液、洗发膏、浴液、洗面奶、发用摩丝、雪花膏、香脂等产品均需进行耐热试验。因为各类化妆品的外观形态各不相同,所以各类产品的耐热要求和试验操作方法略有不同。但试验的基本原理相近,即:先将电热恒温培养箱调节到(40±1)℃,然

8、后取两份样品,将其中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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