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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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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的实施方案市民政局社区是落实公共服务和保障民生的基本平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证。为切实减轻社区行政事务负担,清晰界定社区职责边界,创新基层社区治理,根据民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民发〔2015〕13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关于推行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16〕128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创新基层社区治理为重点,以完善社会服务为基础,按照“权
2、随责走、费随事转、事费配套”的原则,建立健全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理顺社区工作关系,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二、总体要求-21- 到2018年底,对全市社区公共服务事项进行登记,梳理社区各项事务,制定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指导目录,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全面建立。到2020年底,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制度全面实施,社区负担明显减轻;政府和派出机构与基层自治组织权责更加明晰,基层民主自治活力明显增强;社区服务资源进一步整合,社区服务体系日趋完善;社区工作更加规范,工作作风明显转变,为民服务效能大幅度
3、提升;居民多样化服务需求得到满足,群众满意度不断提高。三、主要任务及分工(一)加强准入事项管理1.积极推进社区公共服务事项登记各有关单位(以下简称拟入单位或准入单位)对照《钦州市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指导目录(参考)》(见附件1),对本单位下放或委托社区办理的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梳理,推进并完成社区公共服务事项登记。(牵头单位:市、县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县区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拟入单位;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2.依法确定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市、县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级各拟入单位报送的《钦州市社区公共服务事项登记备案表》(见附件2-21- )进行汇总,对目前社区正
4、在受理和承办的公共服务事项按照法定职能工作事项、准入社区的协助事项、准入社区的支持事项等进行分类,完善公共服务事项指导目录。属于政府及职能部门、镇(街道)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属于社区居委会依法履行职责事项的,社区居委会要认真贯彻落实;应由社区居委会协助办理的事项,各拟入单位要为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牵头单位:市、县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县区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拟入单位,社区居委会;完成时限:2018年12月底)(二)规范准入事项审批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由社区居委会承担或者协助的事务外,拟入单位需由社区居委会协助、支持的的公共服务事项,应遵循以下
5、审批程序并获批后,方能由社区居委会协助办理。1.准入事项申请拟入单位向同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钦州市社区公共服务事项申请准入审批表》(见附件3),写明拟入事项及理由、进驻期限、下放社区权限、划拨工作经费等,并提供相关材料。(牵头单位:市、县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县区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拟入单位;完成时限:长期)长期性(1年以上)委托事项的申请实行集中受理,原则上每年受理2次(每年1月和7月);短期、临时性事项的申请实行即时审批,但须提前10个工作日提出申请。(牵头单位:市、县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市、县区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拟入单位;
6、完成时限:长期)2.准入事项审批-21- 市、县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受理拟入单位提交的《钦州市社区公共服务事项申请准入审批表》后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准入事项进行评估分析,报同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对审定不予准入的要书面告知拟入单位并说明理由。(牵头单位:市、县区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限:长期)3.准入事项实施经批准进入社区的公共服务事项,由镇(街道)协助落实,交由社区居委会办理。拟入单位应与社区居委会签订社区公共服务事项准入合同,并向市、县区两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准入合同包含约定服务的内容、范围、目标任务、服务要求和时限、经费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社区
7、居委会依据准入合同开展服务工作,并定期向准入单位反馈工作情况。[牵头单位:社区居委会,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县区社区公共服务事项拟入单位;完成时限:长期](三)规范准入事项退出程序除法律法规规定由社区居委会承担或者协助的事务外,由社区居委会协助办理的准入事项结束或发生变化后,准入单位应及时申请退出。1.准入事项退出申请-21- 准入单位向同级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钦州市社区公共服务事项退出申请表》(见附件4),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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