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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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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业法律法规常识林权管理的法律规定一、林权的概念林权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森林资源财产权在法律上的具体体现。林权证是森林、林木、林地唯一合法权属凭证,是维护经营单位和林农合法权利的主要依据。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如《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家依法实行森林、林木和林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2、”这些法律都从不同的角度规定了林权。二、林权的客体林权指向的对象,包括森林、林木、林地,其特征是1、森林、林木、林地属于生产资料注:自留地、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是生活资料2、森林、林木、林地是可分物3、森林、林地属于限制流转物国家所有的和依法律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不得买卖和非法转让;征占用林地必须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森林和林地的权属发生变化时,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三、征用、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制度一、概述征用林地的概念指全民所有制单位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等使用集体所有的林业用地,其权属由集体所有
3、转为全民所有占用林地的概念是指全民所有制单位使用其全民所有制单位依法使用的全民所有的林业用地,权属仍为全民所有二、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的几种情形1、建设工程长期征用、占用林地审核审批制度(改变林地用途)(1)国家林业局审核:国有重点林区的林地;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3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上。(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面积低于上述面积的(3)经审核同意后交纳四费: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
4、地上附作物补助费(4)取得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四费交纳后),才能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办理审批手续(5)用地单位需要采伐已经批准占用或者征用的林地上的林木时,应当向林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2、建设工程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制度(1)国家林业局:国有重点林区;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上;其他林地20公顷以上。(2)自治区、省、直辖市林业厅: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10公顷以上20公顷以下。(3)地市级林业局: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
5、其他林地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4)县林业局:防护林或特种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2公顷以下。审批机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3)交纳三费: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3、森林经营单位在经营范围内修建直接为林业生产建设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1)直接为林业生产建设服务的设施的类型:①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②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③集材道、运材道;④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⑤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⑥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6、(2)审批权限: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内国有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批准其它森林经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审批机关: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3)无须交纳任何费用注:农村居民修建房屋占用林地:向县林业局申请,逐级层报至省林业厅审核,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注意毁林开垦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其他毁林行为1、毁林开垦行为即违法开垦林地的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森林法规
7、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开垦林地,将林地变为其他农用地的行为。毁坏是指:林木不能正常生长或者死亡等到情形。毁林木价值是指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林地包括有林地和无林地。2、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行为:是指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将林地转变为建设用地的行为。3、其他行为:毁林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毁林采种和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的毁林行为;违反森林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行为4、这几类毁林行为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林地司法解释的
8、量刑标准,则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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